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业市场 > 消费品质量安全 > 黑榜 > 正文
中经搜索

“盲盒第一股”承认二次销售 泡泡玛特股价大跌

2020年12月29日 11:36   来源:广州日报   

  28日,“盲盒第一股”股价忽然一改上市后的“风光行情”,股价一度跌逾16%,截至收盘,股价报收77.65港元。自从上市之后,泡泡玛特接连陷入瑕疵品不退、甲醛超标、不发货、二次销售等争议。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倪明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维宣

  泡泡玛特被曝拆封再出售

  12月23日,有抖音网友发布视频称,在泡泡玛特济南万象城店买到了被拆封的盲盒,质疑店员二次销售,在上面封盒处均有黄色胶水,里面的标签甚至有出现弯曲折痕,很明显有被拆开的痕迹。24日凌晨,该网友称已得到泡泡玛特回应,确认情况属实。门店工作人员承认并表示:“我们看了以后发现是胶水粘过的,因为它发黄了嘛。”

  对此泡泡玛特回应已开除5名涉事员工,涉事员工已被全部辞退且永不录用,接下来会对门店服务流程改进,并开展对各地门店的巡视,加强监管。不过此事一经发酵,便引起了众多网友的注意及吐槽。多名来自北京、上海的网友都表示,自己也曾碰到过二次销售。

  据了解,一套盲盒一般由12个“普通款”和1个“隐藏款”组成,获得后者的概率很低。在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隐藏款”和“热卖款”的价格甚至高于原价十倍,这也就导致了店员们徇私舞弊的牟利行为。

  据此前媒体报道,成本不足10元的泡泡玛特,旗下的两大IP——Labubu一代大隐“山椒鱼粉色珠光绝版”在闲鱼上最高价格达到7800元,是普通盲盒售价的100倍;Dimoo的“鹿影”款售价甚至过万元。

  不生产玩具只运营IP 三年利润增287倍

  泡泡玛特成立于2010年,是国内最大、增速最快的潮流玩具公司,近两年营收复合增速超226%。招股书显示,泡泡玛特2017~2019三个年度总收入分别为1.58亿元、5.15亿元和16.83亿元,近两年营收复合增速高达226%;2017年~2019年净利润分别为156.9万元、9952.1万元和4.51亿元,这意味着泡泡玛特三年营收增10倍,利润增287.4倍。其中,IP是其核心业务,通过签约、发掘艺术家,IP运营,消费者触达,潮流文化推广,覆盖潮流玩具从IP开发到玩具销售整个产业链。

  2020年12月11日,泡泡玛特在香港挂牌上市。上市当日,开盘后迅速拉升到每股77港元,较每股38.5港元的认购价上涨100%,公司市值破1000亿港元。虽然首日开盘时泡泡玛特股价一路飙升,但后续股价仍难掩走低疲态。自从上市之后,泡泡玛特接连陷入瑕疵品不退、甲醛超标、不发货、二次销售等争议。早在今年6月,接连有消费者反映泡泡玛特全新蟒河外包装被拆开。据新京报报道,网友在北京apm、北京颐堤港等地的泡泡玛特实体店里都买到过这样的产品。不少消费者反映,泡泡玛特线下店还存在协助黄牛称重、私留热门产品、员工服务态度差等问题。

  难的是如何长期保持流量

  咨询机构数据显示,2015年~2019年,中国潮流玩具零售市场规模由63亿元增至207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34.6%;预计2024年规模有望达763亿元。

  潮玩行业惊人的增速,吸引了优酷、腾讯、哔哩哔哩等互联网企业纷纷推出潮玩产品及节目。此外,更多投资机构也在加速布局。

  盲盒等潮玩还能红多久?目前潮玩经济的发展面临不少制约因素——内核方面,原创IP不足,IP单一、固化,内涵和产业链条不够,导致盲盒等潮玩易贬值、老化,让消费者“审美疲劳”;质量方面,盲盒的做工是否配得上价格饱受争议;市场成熟度方面,泡泡玛特的二次销售被拆盲盒事件,暴露出品牌管理的不足。

  专家表示,引起短期消费热潮不难,难的是长期保持流量。想要延续“盲盒热”,除了不断注入新元素外,还要严把品控,同时应及时预防高价炒作带来的负面影响,让盲盒真正发挥潮玩价值。

(责任编辑:佟明彪)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