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后不退换?法院: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

2024-07-24 14: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桑雪骐)在网购消费中,不少消费者会碰到卖家要求签收时当面验货,且声明“一经签收,概不退换”的情况。不过,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公布的判例显示,签收不是不能退换的理由。

  经营者应承担耐用消费品瑕疵举证责任

  2022年11月5日,消费者小王花费700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由于当时还没入住新家,小区也处于疫情防控阶段,小王向商家提出延期发货,但电视机还是在11月22日送到。看到电视机外包装完好,小王进行了签收,但一直没打开外包装。直到12月1日,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小王才发现电视机在安装后屏幕破裂,且底部和右侧屏幕不能正常显示。

  小王与商家联系,商家表示,其并没有同意小王延期发货的请求并且已经告知。在签收电视机前,又多次提示“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屏’,确认没有问题再签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小王花费5800元更换了电视屏幕,并将商家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院。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用5800元。”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袁建华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一方面,涉案商品通电验收存在一定难度,而小王签收后无法于七日内安装的理由合理;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动告知了原告“通电验货”,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是无法免除被告应有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

  消费者刘某网购了一个手办模型,单价198元、运费45元,实付款243元,商品详情处载明“请务必当面与快递员验货,一经签收,概不退换”。店铺发货后,快递员将商品置放于快递自提柜,刘某在开柜后3分钟联系店铺,并发送照片说明手办铁盒的一角有磕碰,之后通过平台极速退款机制完成退款,并将货物发送回店铺。平台判定用卖家保证金赔付了刘某运费损失。经营者冯某起诉买家刘某,要求其支付货款并承担各项损失1000多元。

  “本案中,消费者刘某指定的收货地址并非快递柜,也无证据显示系刘某授权快递员将商品放至快递柜。刘某在丰巢柜签收后再打开核实商品情况,5分钟内联系经营者冯某并在10分钟内说明瑕疵问题,应认为在合理期间内验收。根据法律规定,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田艳飞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法院最终驳回了经营者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指出,“务必当面验收”“签收则不予退换”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属格式条款,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而在本案中,经营者仅在商品详情页内以与其他文字仅颜色不同、但字体相同、大小一致的文字注明了该内容。“经营者无权以网页曾写明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内容抗辩消费者的合理退货退款请求权。”郑吉喆说。

  郑吉喆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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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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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后不退换?法院: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

2024年07月24日 14: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桑雪骐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桑雪骐)在网购消费中,不少消费者会碰到卖家要求签收时当面验货,且声明“一经签收,概不退换”的情况。不过,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公布的判例显示,签收不是不能退换的理由。

  经营者应承担耐用消费品瑕疵举证责任

  2022年11月5日,消费者小王花费700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由于当时还没入住新家,小区也处于疫情防控阶段,小王向商家提出延期发货,但电视机还是在11月22日送到。看到电视机外包装完好,小王进行了签收,但一直没打开外包装。直到12月1日,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小王才发现电视机在安装后屏幕破裂,且底部和右侧屏幕不能正常显示。

  小王与商家联系,商家表示,其并没有同意小王延期发货的请求并且已经告知。在签收电视机前,又多次提示“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屏’,确认没有问题再签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小王花费5800元更换了电视屏幕,并将商家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院。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用5800元。”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袁建华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一方面,涉案商品通电验收存在一定难度,而小王签收后无法于七日内安装的理由合理;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动告知了原告“通电验货”,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是无法免除被告应有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

  消费者刘某网购了一个手办模型,单价198元、运费45元,实付款243元,商品详情处载明“请务必当面与快递员验货,一经签收,概不退换”。店铺发货后,快递员将商品置放于快递自提柜,刘某在开柜后3分钟联系店铺,并发送照片说明手办铁盒的一角有磕碰,之后通过平台极速退款机制完成退款,并将货物发送回店铺。平台判定用卖家保证金赔付了刘某运费损失。经营者冯某起诉买家刘某,要求其支付货款并承担各项损失1000多元。

  “本案中,消费者刘某指定的收货地址并非快递柜,也无证据显示系刘某授权快递员将商品放至快递柜。刘某在丰巢柜签收后再打开核实商品情况,5分钟内联系经营者冯某并在10分钟内说明瑕疵问题,应认为在合理期间内验收。根据法律规定,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田艳飞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法院最终驳回了经营者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指出,“务必当面验收”“签收则不予退换”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属格式条款,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而在本案中,经营者仅在商品详情页内以与其他文字仅颜色不同、但字体相同、大小一致的文字注明了该内容。“经营者无权以网页曾写明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内容抗辩消费者的合理退货退款请求权。”郑吉喆说。

  郑吉喆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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