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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六个月内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

2022年07月06日 09:51   来源: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蔡岩红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公告明确,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蔡岩红)

(责任编辑: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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