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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护体制机制 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2022年06月30日 09:5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访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 

 

  □ 本报记者 张维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到2025年将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示范区建设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何意义,有哪些重点和特点,如何落实落细、助推高质量发展?《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就此独家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

  国务院批准的知识产权示范项目 

  记者:这次《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并印发实施,有何意义?

  张志成: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后,严格按照创建示范活动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创建示范活动项目,也是知识产权领域首个经国务院同意并印发建设方案的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具有里程碑意义。

  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有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的重要举措。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先行地,先行先试,在创新体制机制、疏通难点堵点方面靠前探索,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积累一批有益经验。其后,可以通过示范区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助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是推动我国进一步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创新原动力的关键,也是维护国际贸易往来、促进公平竞争的标配。通过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就是要在重要创新高地和贸易往来地打造一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区域样板,带动营造更好的创新和营商环境,彰显中国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能力。

  示范区要成为创新热土保护标杆 

  记者: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是怎样的?如何确保能够实现这些目标?

  张志成: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应当具备几个特点:

  一是创新创业的热土。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应当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方法,推动解决若干制约科技发展的瓶颈问题,增强对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促进作用,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完善的保护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应当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有所作为、切实见效。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的标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要实现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法治化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顺畅,国际合作和竞争能力较强,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就是要打造标杆、打造样板,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方案》从6个方面提出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近40项重点任务。高水平完成这些重点任务,是保障示范区建设目标能够实现的重要基础。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包括示范建设城市(地区)要加强对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形势的研判,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等3项任务。

  二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包括完善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和规章,加强知识产权各领域及环节的行政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机制建设等8项任务。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包括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力度,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等12项任务。

  四是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包括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保护部门设置,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加强对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等6项任务。

  五是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包括鼓励企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知识产权领域公共外交,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等5项任务。

  六是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包括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体系,强化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建设等5项任务。

  近期将印发示范区建设申报安排 

  记者:据了解,《方案》印发之后,不少地方表达了建设意愿,对于地方来说,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报建设?后续将如何推动示范区建设工作落实落细、发挥成效?

  张志成:《方案》中已明确了申报示范区的相关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申报建设主体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二是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包括工作整体部署有力,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健全且运行良好;各类型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较为健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保障良好等。三是区域内未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等否决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各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示范区建设中的创新举措,设计示范区的遴选及认定指标,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怎么建”“怎么管”“怎么用”指出了明确方向。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国务院同意的《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遴选、评估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确保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落地见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近期印发示范区建设申报的具体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开展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遴选工作,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持续对示范区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评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同时,我们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建设成果和有益经验,并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

 
 

(责任编辑: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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