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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应成为泄露患者隐私的“高发地带”

2021年01月19日 07:4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吴睿鸫

  报载,陕西一医院员工在微信群转发患者病历被拘。1月16日,陕西白水县公安局通报一起疫情防控期间散布患者就诊病例的案件,相关医院工作人员被处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

  通报称,1月14日13时许,白水县医院工作人员李某在工作期间汇总患者就诊病历时,将整理好的病历资料拍照并通过微信发给同办公室工作人员楚某。楚某将病历资料照片通过微信发于自己的家庭群,致使病历照片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中大量被转发传播。

  自去年疫情暴发以来,就出现了一些医务工作者让患者隐私泄露的事件。比如,去年8月份,浙江平湖市一医院的医师因泄露新冠患者的隐私被暂停执业半年;今年1月6日,杭州市通报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西湖区的某医院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

  保护患者的隐私安全,是医务工作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对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去年3月份,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加大对泄露患者隐私行为的惩罚,恐怕很有必要。国外的有关法律中,对此行为的处罚有的会高达几十万美元的罚款和最长10年的监禁。我国亦可借鉴,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当然,除此之外,医疗部门也要加强患者医疗信息保密制度建设,强化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法律意识。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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