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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该不该“自营”药品?行业呼唤:明确相关描述

2022年07月01日 16: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记者 郭文培) 5月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已过多时,业内讨论却仍未平息。第三方平台到底该不该直接参与药品网售,也就是“自营”药品?这个很大程度上关乎医药电商与零售药店“命运”的议题,业内声音两极分化严重。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条款,并提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同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正是条款中这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引起广泛讨论,一度冲上热搜。为此,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多位医药电商、医药零售、医药工业领域人士,他们从各自领域进行解读,发出行业呼声。

  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并不被允许

  回顾我国药品网售发展历程,最早可以追溯到1998年,彼时上海第一医药商店开办了我国第一家网上药店。此后的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我国药品网售业务逐渐开展起来。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曾明确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直接参与药品经营的,将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自该规定发布之后的17年来,再无法规对第三方平台能否直接参与药品网售作出明确规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连锁药店董事长向记者表示,此前政策明确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活动。不过近几年,尚无政策对此明确支持或禁止,但实际上多数医药电商平台都以自营形式参与药品网售,且自营业务占据平台收入的大头。

  数据显示,目前药品直接网售给第三方平台带来的营收极为可观。如京东健康2021年收入307亿元,以京东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收入就达262亿元,占比为85.34%。阿里健康2021年的医药自营业务收入也达到了132.16亿元,占公司总营收比例达85.17%。

  反对方:药品“自营”有违“线上线下监管一致”原则

  “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设立第三方平台的目的,它其实是为了提升购药便利性。”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连锁药店董事长表示,药品销售过程中,应倡导用药安全为第一位,便利性为第二。药品网售虽然提高了购药便利性,但一定程度上也带来用药安全隐患。具体来看,第三方平台扮演着总部的角色,需要管理平台上的商家,如果平台自己卖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无疑容易造成监管缺失,患者则面临安全用药风险。以网售处方药为例,从处方药来源看,目前电商平台用的处方多来自于互联网医院,而互联网医院只能复诊不能初诊,因此大部分平台使用的处方很多是 “假处方”。加之平台先买药后补处方乱象严重,存在处方药滥用隐患。另外在运输方面,第三方平台多通过“四通一达”进行药品运输,而有些药品对温度要求极其严苛,现有的第三方物流达不到相应要求,药品的药效会因此大打折扣,并由此产生用药风险。

  “第三方平台网售药品,可能会垄断资源,对线下零售药店的生存带来困难。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连锁药店董事长补充,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不利于医药行业良性发展。药品批发市场取缔后,不允许医药贸易市场的存在。如果第三方平台网售药品,其掌握着全部数据资源,实则是变相的集贸市场,对平台其他商家并不公平。此外,此前第三方平台需要办理A证,但如今只进行备案;而在线下,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药店,从事药品经营都需要持证,这必然违于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

  据了解,所谓A证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A证,服务方式属于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另有B、C两种证。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一文指出: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彼时,零售单体药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还不被允许。

  4年后,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一文,取消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当年4月,《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一文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网站与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但不得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然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但处方药不得网售。当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一文,取消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的审批。取消审批后,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平台网站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此后,B2B(企业对企业,如药师帮)、B2C(企业对顾客,如阿里健康、京东健康)和O2O(线上对线下,如叮当快药、京东药急送)等医药电商迎来蓬勃发展。据健康时报日前报道,目前我国共有2.23万家医药电商相关企业。

  “我们应该遵循生命安全优先的原则,而不是药品销售便利优先的原则。”新疆药品流通协会会长、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公司董事长蔡刚也表示,在第三方平台实际参与药品网售过程中,百姓安全用药存在较大风险,尤其是处方药网售。他坦言:“我们不是完全反对网售药品,线上可以销售药品,但由什么机构来销售?哪些品类能销售?处方来源是否规范?如何确认?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严禁网售处方药,仅有个别国家可以网售处方药,但也是在严格法律框架内,依托于实体药店的线上平台进行的。互联网医院依托于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才能在线上开展远程的疾病复诊,同样,处方药网售也要依托于实体药店,在执业药师严格审方下,网定店取或网定店送,并由执业药师进行专业的用药指导与服务,才能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这则新规防止第三方平台在数据方面实行自我优待、对其他平台商家实行算法歧视方面迈出了有力的第一步,大大减轻了实体药店对平台滥用商业数据开展不公平竞争的担忧。同时也为下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打下坚实基础。”针对新增条款“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晁宁表示,药品监管应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和“线上线下监管一致”原则。

  晁宁进一步解释,药品网络销售只是传统药品销售在陈列、销售乃至送达最终用户等方面的一些改进,不能因为其具有的所谓“互联网+”属性,就以促进“互联网+”发展的名义为其一路开绿灯,为其改变监管原则,而忽视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根本原则。

  晁宁呼吁:“在一代代药监人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已经构建起能对全国范围内实体医药工商企业生产和经营实施有效监管的行政体系,不宜在药品网络销售环节轻易突破行之有效的原有监管模式和几十年积累的成熟成功经验,不应将人民用药安全暴露在巨大风险之下。”

  支持方:新规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存在冲突

  可以看到,“生命至上”和“线上线下监管一致”的原则,是不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支持方最有力的声音。不过,日前在药典博物馆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管理相关意见建议专题座谈会”上,京东健康、饿了么则表达了不同声音,均对该条款提出异议。他们表示,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就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则是对自营的一种鼓励,因此应该遵守平台要不要做自营的这种商业选择。”饿了么方面表示。

  “可以严管,但不能一刀切,裁判员也好、远动员也罢,只要规则讲清楚了,大家共识共治。”京东健康方面提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有利于实现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因此建议通过互联网特色监管方式,对药品网售进行监管,这或能避免通过禁止或限制的方式进行监管。

  行业呼唤: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相关描述

  据了解,当前,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正紧锣密鼓编制。采访中,不少受访者也对条例中第三方平台的定义发出疑问。

  北京同仁堂有关负责人表示:“站在工业单位角度,我们并不排斥第三方平台作为运动员的身份来参与竞争,但我们希望条款能够对他们的服务属性和数据保护进行限定。目前第三方平台大多以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的形式参与药品网售,并不是以自身的身份直接参与,这是否允许呢?”小药药有关负责人也提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这个定语还需再明确下,是机构主体?还是股东、隶属?”此外,晁宁也提出,应进一步细化第三方平台相关描述,同时增加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描述。

  晁宁建议,条例应进一步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以控股、参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保持第三方平台的绝对中立性;现有平台提供者存在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行为的,应立即在过渡期内做出“二选一”的唯一性选择;过渡期结束后,一旦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仍以任何形式参与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取消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资格。进而为药品网络销售搭建一个完全公平竞争的环境,做到在药品网络销售过程中角色清晰,责任明晰,风险可控。与此同时,建议条例应增加——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出现药品质量安全问题时,第三方平台应率先赔付,之后再根据协议向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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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16: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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