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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安药业编造生产记录、生产劣药 被罚没428万余元

2020年09月29日 15:5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9月29日讯(记者 韩璐)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9月27日和8月20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今年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已连续两次被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生产化痰平喘片的过程中编造生产记录,止痛风湿丸经检验为劣药。其两次违法行为被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28万余元。 

  编造生产记录 被罚没226万余元 

  经查,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化痰平喘片(批号:20200304) 的压片过程中,出现片重差异不符合内控标准的情况,当事人挑出约50千克不符合标准的药片,重新粉碎、压片,并与该批次合格药片一同进行铝塑包装。该公司并未如实记录此过程。 

  另外,同批次化痰平喘片在铝塑过程中,有177板因缺片、不规整而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现场进行了销毁。此过程同样未如实记录。 

  该批次化痰平喘片的批生产记录中压片、内包装等岗位的记录是当事人固体制剂车间工艺员编造后,用铅笔填写好,再让压片、内包装等相关岗位操作工人用中性笔描摹、签字形成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没款人民币2261276.48元。 

  生产劣药 止痛风湿丸不合格 

  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止痛风湿丸(批号:20200103)“溶散时限”不符合规定,未在60分钟内完全溶散。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构成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披露,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即因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约谈,并被收回了其持有的《药品GMP证书》。本次生产止痛风湿丸(批号:20200103)的违法行为,系被约谈的12个月内发生的,按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没款人民币合计2028469.42元。 

(责任编辑:杨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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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15:5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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