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浏览器“观影模式”及“资源嗅探”技术不构成帮助侵权。本案系全国首例对浏览器的“资源嗅探”技术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进行认定的案件。
据判决文书,2022年11月,某文化公司使用某品牌手机预装“浏览器”搜索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发现在搜索结果的网站内在线观看,播放时会自动进入没有广告插件的“观影模式”播放界面,在该界面内点击“下载”图标,可将影视作品下载至手机中,但使用“浏览器”进入部分视频网站,则不会自动进入观影模式。
该文化公司将“浏览器”运营商某网络科技公司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视频是由第三方网站提供的,该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观影模式”服务并未脱离第三方网站或设置新的链接,亦未对作品进行差异化推荐,不能推定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
法院认为,使用浏览器在线播放视频或通过资源嗅探功能下载视频后播放,本质上都属于对作品的一次传播,就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言并未扩大传播范围。
网络资源海量,在目前浏览器服务提供商普遍不具备识别网页内容是否侵权的信息管理能力下,不宜赋予其过高的注意义务,综合该网络科技公司已采取“通知删除”措施等因素,法院认定该网络科技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判决驳回该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该文化公司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以“明知或应知”作为帮助侵权成立的前提要件。针对“观影模式”,法院从技术实现及界面呈现方式入手,认定其不足以表明提供方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或推荐,因此不能据此当然推定“应知”过错成立。
针对“嗅探服务”以及下载按钮等相关功能,法院从技术中立性展开论证,认为仅凭该类基础技术功能的存在,并不足以推定其实施了指向侵权内容的行为,也难以形成“明知或应知”的过错认定基础。
最终,法院结合其在收到通知后对相关网站作出的处置,综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应承担责任的过错。由此,法院未认定浏览器构成侵权。
本案系全国首例对浏览器的“资源嗅探”技术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进行认定的案件。法律界人士认为,判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划定了浏览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边界,以其是否具备识别侵权事实的能力和认知为限,避免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课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在著作权利的保护与网络技术的推广之间寻求合理平衡,防止不适当地扩张权利保护范围,压缩技术工具的应用空间、损害公共利益。
此外,有法律专家认为,本案判决较好地体现司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精神,亦避免大量潜在的作品权利人以同样理由对同一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诉讼,有效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王惠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