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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隐私保护绊倒BAT

2018年01月09日 20:3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佘颖

  2018年刚开年,BAT一齐陷入了网络隐私保护的热浪中。先是元旦当天,微信被质疑“天天在看我们的微信”,两天后,支付宝年度账单被发现默认勾选《芝麻服务协议》,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1月5日,江苏省消保委又通过官微宣布,已经对百度提起公益诉讼,原因是百度旗下的两款APP涉嫌偷窥用户隐私。

  面对公众沸腾的情绪,三大互联网公司迅速作出了回应。客观地说,BAT问题的性质不太一样。百度和微信受到的是外界基于猜测的指责,百度和微信从技术层面解释了自己没有能力、没有意愿、也绝不可能窃取用户隐私信息。芝麻信用和支付宝承认默认勾选同意协议“肯定是错了”,并就事件给大家带来的恐慌和误解表示歉意,对账单的呈现方式也进行了调整。

  事件暂告一段落,但引发的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关注才刚刚起步。

  中国网民过去对网络隐私并不那么在意,我们总是随意地授权软件使用我们的信息,甚至在安装软件时一路快进,很少点开服务协议阅读。对那些明知道是个人信息泄露后打来的推销电话,我们也心平气和地接起、挂断。为什么这一次,消费者如此敏感,如此愤怒?

  原因可能在于,消费者并非不在意自己的用户隐私,只是长期以来,互联网企业收集使用个人数据没有明确界限,大量“垃圾软件”后台强制授权、劫持用户流量、窃取个人信息,消费者对无处不在的信息泄露虽然愤怒疑惑,却又无可奈何。这一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消费者的疑问与不满日积月累,当涉及海量用户的互联网巨头也捅娄子时,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不满情绪终于爆发了。

  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就是发动机的燃料,是火车头的动力,而用户信息又是数据中的核心,互联网企业必然有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强烈冲动。虽然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均强调自己高度重视保护用户隐私,但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完整法律法规,部分法条散落于网络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且多是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震慑力,直接导致商家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商家很难抑制自己尽可能多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冲动,而消费者面对格式合同只能一路“同意”。

  而且,现有的法律条款还有“打架”嫌疑。例如,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否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网络安全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出售个人信息。这两部法律之间有冲突。而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对此也只做了模糊处理,二审稿的表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在法律界内部,普遍的观点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出于提供服务的需要,在征得消费者授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收集使用,但不能出售,因此没有合法和非法之分。这一观点并未得到现有法律的支持,也为企业滥用用户信息留下了缺口。

  这一次,作为中国互联网界的三大巨头,BAT在消费者隐私保护上一起跌了跟头。消费者的愤怒已经敲响隐私保护的警钟,接下来,期待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商家划出清晰边界,明确用户信息保护的权责,还网络一片清明。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佘颖)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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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20:3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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