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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落实承诺 坚持各尽所能

2021年11月02日 10: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刘秀凤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坚持我国发展中国家定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

  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应对气候变化是各国的共同责任。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发布的评估报告,气候变化已经影响到全球每个区域的气候和极端天气,气候系统整体变化的规模及其多方面现状是几个世纪甚至几千年来前所未有的。面对迫在眉睫的共同危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本该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采取符合各自国情的行动携手应对。但部分发达国家无视自身历史上巨额排放对全球气候系统造成的损害,无端指责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所做的努力,意图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自身能力和累计排放影响不相符的责任。目前,COP26正在召开,针对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社会学学术带头人阳平坚博士。

  气候变暖是工业革命以来长期排放的温室气体累积造成的,一个国家的历史累计排放和人均累计排放更能反映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中国环境报: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在过去二百余年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排放规模有多大?这对气候变化产生了什么影响?

  阳平坚:据粗略测算,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向大气排放了约1.5万亿吨二氧化碳,其中超过70%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排放的。具体来说,美国排放超过4000亿吨,欧盟和英国大约排放3500亿吨,部分发展中国家虽然现状排放量大,但历史累计排放远低于欧美。对此,巴西政府曾提出,划分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必须以“累计排放”为基础。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二氧化碳分子结构稳定,是一种准惰性气体,能长期留存在大气之中,也就是说一两百年前发达国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可能今天依然在影响地球的气候。从发展角度看,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都是建立在巨额历史排放基础上的。基于此,秉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必须为过去排放的二氧化碳负责。

  同时,发展中国家也有追求自己美好生活的权利,在非碳能源技术得到普及之前,发达国家没有理由以减排为借口,阻止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排放。要想做到真正的公平正义,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应该依据各国的历史“累计排放”来分摊。

  中国环境报:从全球可排放额度分配看,如何理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又如何理解一些所谓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的说法?

  阳平坚:减排必须基于一个总量目标。根据IPCC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如果要实现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2℃以内,二氧化碳体积浓度必须控制在450ppm以下。这样计算下来,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空间大约还有6755亿吨。扣除土地变化利用排放的二氧化碳,人类通过化石能源所能排放的二氧化碳额度每年不到6000亿吨,由此也可看出全球减排压力之大。而这6000亿吨排放额度的分配,也是各国博弈的过程。但任何分配方案,都必须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获得廉价、稳定的非化石能源之前,二氧化碳排放权就是生存权与发展权。欧美发达国家最讲人权,经常强调人人生而平等。既然人人平等,那么发展中国家在正当发展中的基本排放权利就应该得到保障。发达国家不能过河拆桥,自己富裕了,就堵死发展中国家追求美好生活的大门。

  基于此,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分配要以各国的“人均累计排放”为基准。也就是说,考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影响的趋同性和长期性,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每个人所拥有的发展权利是平等的。在化石能源为主的发展模式下,这个平等权利对应的就是相同的人均可排放额度。逐年累计人均排放多的国家和地区,应该承担更多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累计人均排放少的国家和地区,对气候系统损害的累计影响也小,理应承担的责任也小。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人人生而平等”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必须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是“人均累计排放”,而不是一些国家所说的“人均排放量”和现状“排放总量”。因为气候变暖是工业革命以来长期排放的温室气体累积造成的,一个国家的历史累计排放和人均累计排放更能反映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从累计人均排放量来看,1850年-2019年,美国是中国的8倍以上,欧盟是中国的4倍以上,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分别是中国的5倍和6倍以上。

  中国环境报:如果以“人均累计排放”为基准,各国排放状况如何?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额度要怎样分配?

  阳平坚:多方研究发现,如果以“人均累计排放”为基础分配各国排放额度,主要发达国家均已用完其可以分配到的排放额度,形成了巨额碳排放赤字。

  丁仲礼院士曾以2005年为基准年、2050年为目标年做过定量分析,假设2050年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470ppm,计算1900年-2005年各国的“人均累计排放”,从而分配2006年-2050年各国的可排放额度。结果发现,主要发达国家2006年后不但没有排放空间,而且早已超额排放。

  比如,计算出美国1900年-2050年的可排放配额为316.3亿吨碳,而其早在1963年已经达到此值。同样,英国在1957年、德国在1969年、加拿大在1980年、澳大利亚在1990年、法国在1999年都已用完在1900年-2050年的排放配额。

  对比中国和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1850年-2019年,美国是中国的8倍以上,欧盟是中国的4倍以上,澳大利亚是中国的5倍以上,加拿大是中国的6倍以上。

  中国环境报: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阳平坚:发达国家历史累计排放多,对气候系统影响大,经济和技术发展程度高,有道义和能力承担更多的责任,但现实中做得还远远不够。比如,发达国家承诺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迟迟未能落实。尤其是美国,习惯性地说一套做一套,打着“美国优先”的旗号,先后退出《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重创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也为其他国家履约树立了坏榜样。

  公平正义是一切国际关系的最高准则,在承担应对气候变化责任上,当然要遵循这个准则。对发达国家而言,必须要认识到气候危机主要是由他们造成的,并应该从3个方面做出行动:一是补偿过去的超额排放;二是购买今后的排放配额;三是降低今后不得不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同时,还应该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和资金支持力度,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快能源结构转型、提高能源效率、减少发展中国家在摆脱贫困过程中的排放量。

  如果发达国家能够履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会在短时间内推动生产能耗和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的步伐。

  中国环境报: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需要通过经济发展摆脱贫困、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因此未来的排放需求是刚性的。当前,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还存在哪些困难?发达国家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阳平坚:我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是在确保基本人权和发展权的前提下,尽可能以有利于生态环境和气候系统的方式发展和生活。但是,这个过程中还有不少困难。

  从政治角度来说,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缺少话语权。过去的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基本都以发达国家的方案为蓝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有很多诉求,但是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或者说发出了声音,也难以被采纳。

  同时,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还面临资金、技术难题。虽然有心减排,但受困于自身资源禀赋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减排面临很大困难。比如,许多低碳、零碳和负碳的核心技术还掌握在主要发达国家手中;低碳、零碳的能源体系和产业结构都涉及巨额投资,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发达国家能够履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和资金援助,那么就会在短时间内推动碳排放下降,极大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的步伐。但现实情况是,主要发达国家履行责任不够,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能力不足。

  此外,发展中国家对关于气候变化的很多科学问题还没有研究透。发展中国家数量很多,大家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诉求也不太一致,很难形成谈判合力。

  第76届联合国大会10月26日举行的气候变化问题高级别主题辩论会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军大使就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提出维护制度规则、切实落实承诺、坚持各尽所能、加速绿色转型4点建议。

  张军大使特别提出,各方不能只停留在政治口号上,要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采取行动,推动COP26在资金、适应等问题上取得显著进展。发达国家应率先大幅减排,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应尊重各自国情能力,遵循“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制度安排,各尽所能展现最大力度。发展中国家面临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面临减贫等艰巨任务,在减排问题上不能搞“一刀切”。

(责任编辑:殷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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