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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密法制守护自然保护区

2021年07月23日 09:5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岳小花

  近日,某旅行社假借官方招募名义拟闯入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引起广泛关注。自然保护区是保存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对于维护我国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好好守护。然而,非法闯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一方面反映出违法行为人法律意识淡漠,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不足。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仅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于案例中的旅行社动辄几万元的高收费,这样的罚款金额只能伤及皮毛。在高回报的利润诱惑面前,旅行社甘愿冒着违法风险明目张胆地从事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唯有更严密的法律和制度,才能保证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力度,使违法闯入者知难而退。

  完善自然保护区相关立法规定是前提。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非法闯入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较轻,惩处力度总体偏软,无法有效震慑及惩治违法行为。建议修订相关立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并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作为一线监管和执法部门,往往最早发现违法行为且具有更便利的执法条件。但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限小且力度弱,无法对擅自闯入自然保护区的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强有力的惩戒。对于其他自然保护区内的破坏或污染行为,则由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制裁。虽然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公安派出机构的隶属部门不同,职权交叉或者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需进一步健全自然保护区执法体制,明确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赋予保护区管理机构更多的执法权。

  大部分自然保护区处于地广人稀的区域,执法人员配备相对较少,执法水平有限,装备相对落后,执法效能受到制约。要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需配备充足的执法队伍,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优化执法装备配置。在当前大数据及监测网络等技术发展较成熟的情况下,应多借助网络技术,在自然保护区全面建立空天地人一体化监测系统,对违法闯入保护区行为进行精准打击。

  人民群众是自然保护区开展各项保护工作的坚强后盾。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既有参与保护的便利条件,也与保护区发展休戚与共。可以通过有奖举报的形式,对提供违法线索或者参与拦截违法行为的群众给予奖励,调动公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在现阶段执法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可吸纳更多的周边社区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将保护区保护成效与其收入挂上钩,从而形成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发展共赢的局面。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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