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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

2019年12月02日 16:52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据悉,新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起实施。《条例》修订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原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扩大调整了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立法理念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

  作为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等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陕西将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秦岭,切实筑牢秦岭这一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宏贤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

  《条例》旨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条例》修订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原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扩大调整了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立法理念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本次修订科学划定了保护范围,把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将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面积占比由原来的0.77%提高到13.92%。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改为产业准入清单。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约束开发行为。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开山采石,扩大了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电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为建立严格的责任监管制度体系,新修订《条例》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监测、监管体系,规定秦岭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陕西一直致力推动秦岭保护法治化。2007年11月,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月,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去年11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启动该条例修订工作,并于今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秦岭,切实筑牢这一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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