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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解决重型柴油车污染问题

2019年08月05日 08:42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夏莉

  当前,移动源排放污染是北京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由于种类繁多,工作面大,并且大部分以柴油为动力来源,一直都是空气中尾气颗粒物排放的“主力军”。为精准打击此类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北京拟通过专门性地方立法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对重型柴油车及推土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行规范。

  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介绍,北京市重型柴油车共25万辆,外埠进京柴油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这些车辆多用于长途运输,流动范围大、使用强度大、单车排放大,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另外,北京市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外,尚未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制度。据估算,该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约6万至8万辆,流动性和使用强度较大,相较于汽车,污染更为严重。

  条例(草案)规定,在北京销售和在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均需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等信息编码登记,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登记虚假信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记入信用信息记录,并通过电子标签等手段加强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处罚

  据介绍,条例(草案)涉及强化超标排放上路管控措施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除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外,还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

  二是健全“环保检测、公安处罚”执法模式,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三是通过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及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全方位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刚性约束。

  四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行为设定了具体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

  加强京津冀区域联合防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还提出加强京津冀区域联合防治。

  其中,北京市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北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共同制定新车抽检抽查计划,对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状况及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就条例(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时指出,为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性法规,对超标污染排放实施更严格的举措,加大惩戒力度,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全过程管控和治理。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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