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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大气等四大类十大环境违法案例

2019年08月02日 08:4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日讯 8月1日,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2019年上半年涉及大气、水、固废、建设项目等四类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

  第一类 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19年1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蓝星汽车修理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及时将喷烤漆房污染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剂补足,未按规定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是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攻克目标之一。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一装了之”,还要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时对治理设施管理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案例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2019年1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金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燃气锅炉进行执法监测。经监测,发现该单位3号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氮氧化物是造成颗粒物、臭氧等大气污染的重要前体物,环境危害大,治理难度也大。为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了明确要求,排污主体应当主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确保达标排放。

  案例三: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有效覆盖

  2019年3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双河建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料环节未安装粉尘治理设施,污染周边环境;生产区域大约500立方砂石等原料未密闭贮存,也未有效覆盖。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三万元和八万元罚款。

  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应加强全过程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向大气排放粉尘的环节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或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

  案例四: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2019年5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龙轩宾馆有限公司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发现该单位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油污较大,监测结果显示油烟浓度超标。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与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比,增加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两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加严了油烟排放限值。餐饮企业应当定期对净化设备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油烟等大气污染物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案例五: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2019年3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和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机械配件焊接作业,但焊接烟尘处理器未开启,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其焊接用的配电箱进行了查封,并处以罚款,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其3名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符合法定情节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第二类 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六: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9年4月,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校区)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氨氮超过了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八万元罚款。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多起高校、医疗机构等废水超标排放案件,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解决了多起排污单位处置能力不足、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基本义务,高校、医院等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达标排放。

  案例七: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19年3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水务部门对北京奥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通过PVC管道经一次、二次沉淀池,最终排至厂区北侧的污水蓄水池内。执法人员要求现场排空2个沉淀池后,发现一次沉淀池的部分和二次沉淀池全部未做防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并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负责人已被行政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属于对环境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案例八:通过暗管、渗井违法排放有毒物质

  2019年4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绿美康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含有染料、涂料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的生产废水经暗管排放至渗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通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至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多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排污者应自觉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莫触碰环境违法犯罪的红线。

  第三类 固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2019年4月9日,平谷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王辛庄镇政府反映,该镇翟各庄村西北空地出现大量废桶,并有不明液体外泄,散发强烈刺激气味。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废桶为李某丢弃的装有废粘合剂的旧桶,共23个,重9.75吨;外泄不明液体为废粘合剂,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3)。平谷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对外泄废粘合剂和受污染土壤展开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立案侦查。

  废弃的粘合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类 建设项目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

  2019年3月,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同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5年建设了吹塑、破碎项目,并安装使用了2台吹塑机和3台破碎机,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平谷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十五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万元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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