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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应理顺分类逻辑并完善法律体系

2019年07月24日 13:17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中国正在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不仅关乎节约使用资源,更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体现。今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在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印发通知,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我国正处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攻坚期和窗口期,党中央对垃圾分类作出统筹部署,符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由于涉及社会文明观念的转型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垃圾分类是一项慢工出细活的系统工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环所副所长常纪文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

  垃圾处理的进步可以让天更蓝、水更绿,但是垃圾分类实施起来非常繁琐,需要政府主导和法律制约,还需要新技术的支持。德国、日本实施垃圾分类已经几十年,从幼儿园或小学,就开始教给孩子们垃圾分类的知识。政府重视、法律完善,再加上各种形式的教育,使得人们提高了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减少浪费、重复使用、回收利用,也推动建设循环型社会。这些国家是如何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呢?

  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规定生活垃圾必须分“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四类投放。一旦被发现混投,个人和企业将分别面临50元至200元、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但熟悉德国垃圾分类的人士表示,上海的垃圾分类应理顺分类逻辑,以便人们尽快分清楚类型。

  “垃圾分类需要清楚分类的目的和逻辑,简单明了可操作。以可回收废物为例,纸张和塑料回收过程是不同的,纸张和衣服、塑料和服装回收也是不同的。这些简单的东西被归类为可回收废物,最终所有的废物都会混合,甚至分类三到四次。”这位人士分析,德国日常的垃圾分类分为纸、塑料、可分解垃圾和剩余垃圾。其中,塑料在日常生活垃圾中含有包装材料,对于最常用的瓶子,用单独的回收系统(Pf andsystem)解决。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可回收废物是各种纸和塑料包装。可分解垃圾是可降解的有机废物,如叶子、果皮、树枝等。有点类似于上海的湿垃圾,除此以外的,就是真正需要处理的垃圾。

  德国自1904年开始实施垃圾分类,是最早实施垃圾分类的国家。垃圾分类还要符合生活常识,日常生活大多数垃圾是纸和塑料,即各种包装材料,这些都是可回收的,这两项应该是重点,但在上海的垃圾分类中,这两者是混合的,没有体现出来。

  德国在废物分类方面处于世界前列。比如对瓶子的回收,德国有一个回收系统(Pf andsyst em),将瓶子分成一次性塑料瓶和多用途瓶子,每个瓶子在购买时支付0.08到0.25欧元的押金。每个超市的入口处有一台回收机,在回收瓶子后,可以在超市里取出押金。因此,无论走到哪里,德国人都会将瓶子带回家。在机场和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志愿者收集空瓶,汉堡机场3年内收集了30万欧元的瓶子。

  垃圾分类不仅可以节约资源,还可以为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实际利益。德国在服装和超市的入口处,有一个垃圾桶,可以在收集后用作捐赠。垃圾处理创造了一系列相关产业,如黄金精炼、塑料瓶填路等,带来了稳定的经济效益。而一个好的习惯养成则需要两代人,要让人们清楚为何要垃圾分类,分了类会干什么,并建立制度,让人们自愿执行,同时要有一个20年、30年、50年的长远规划。

  日本人在处理平时生活中的垃圾时可谓是一丝不苟,废旧报纸和书本要捆得非常整齐,有水分的垃圾要控干水分,锋利的物品要用纸包好。然后扔入指定的垃圾箱。

  日本垃圾种类分得比较全,主要分为八大类:可燃垃圾、塑料瓶类、可回收塑料、其他塑料、不可燃垃圾、资源垃圾、有害垃圾、大型垃圾。可燃垃圾是不能再生的纸类(餐巾纸)、厨房垃圾、木屑以及其他垃圾,包括木棒、尿不湿等。塑料瓶类包括装饮料的塑料瓶,要揭去塑料商标。可回收塑料包括装洗洁精等的塑料瓶,还包括商品的包装袋、牙膏管等塑料。瓶罐装的瓶子绝大部分属于可回收塑料。其他塑料包括容器、CD及CD盒、牙刷、圆珠笔、塑料玩具、海绵、鞋类、布制玩具等。不可燃垃圾包括陶瓷类物品(碗、陶瓷、砂锅等)、小型电器(熨斗、电吹风)和其他(耐热玻璃、化妆品玻璃瓶、热水瓶等)。资源垃圾包括纸类(报纸、宣传单、杂志、信纸、硬纸箱等)、布类(旧衣服、旧窗帘等)、金属类(锅、平底锅金属制罐子)、玻璃类(啤酒瓶、玻璃杯等)。有害垃圾包括荧光棒、干电池、体温计等,必须装入特殊的垃圾袋。充电电池回收到商铺指定的回收点。大型垃圾包括家电回收法规定范围内的电器、家具、家用电器和其他。处理大型垃圾需要打电话预约,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当前,我国国内开始重视垃圾分类立法,但垃圾分类还未达到公众预期的效果。我国首部以立法形式规范垃圾处理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是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但由于这部法规起草时间较早,囿于当时的立法技术,对于垃圾分类的规范较为粗糙,仅强调了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问题,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

  2013年6月,南京市政府在《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义务等行为的处罚方法,从垃圾分类系统规划、实行、监督、追责等几个方面规定了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的标准,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和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但由于配套执行措施的缺乏,导致该办法实际执行的效果不如预期。

  2019年1月,上海市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生活垃圾分类细则、管理部门职责、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奖惩机制等作了规定,在很多方面较之前的立法有所突破。

  常纪文认为,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的垃圾分类专门法律。一般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目前我国垃圾处理领域的基本法,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核心理念是污染防治和末端处理,缺少对于垃圾分类的规定,导致我国立法在垃圾分类方面仍留有空白。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在垃圾分类方面只作出笼统的要求,没有相应的标准、指南、技术性规范,也缺乏相应的追责方式。应建构并完善我国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加快立法,在现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增加垃圾分类专项法条。并制定一部“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为在国家层面规范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处置的行政法规。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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