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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垃圾分类监管体系

2019年07月12日 09: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原标题:建立主体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推行垃圾分类是人人动手的社会行动,目的之一是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目的之二是建立以法治为基础,融合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的垃圾治理体系,促进社会现代化转型。为保障有条不紊地推进,笔者认为,需要建立健全主体多元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明确监管范围即监管什么。推行垃圾分类的监管,应聚焦在实施垃圾分类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社会问题上。实施垃圾分类行为监管的重点在于,引导、规范、监督、导控各个主体,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实施垃圾分类产生的社会问题监管的重点在于,防治负面社会效应和社会乱象,负面社会效应主要包括旁观者效应、自证预言效应、邻避效应等,社会乱象主要包括好大喜功、偷运偷排、弄虚作假等。

  确定监管范围时,需要重点围绕如何培养个人实施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如何保证分类垃圾得到分类处理,如何保证垃圾分类处理体系中主体协同、利益协调和环节相扣。此外,还应包括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其作用的监管。推行垃圾分类需要政府推动,政府推动的主要方法是制定规则并监督其执行,检视规则是否有效不仅必要而且重要。

  其次,要明确监管方式即如何监管。推行垃圾分类是政府推动、全民参与、“三治”融合的垃圾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主体多元,方式多样,范围宽泛,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监管形式、机制、工具、技术等实施监管,发挥强制、激励和协商等监管方式的综合作用。

  政府强制非常重要。政府要出台规章制度,通过标准的设定、价格监管、财政补贴和公共管理权力的使用,强制社会各主体实施垃圾分类。但也有必要同时采用激励和协商方式,刚柔相济,提高各个主体实施垃圾分类的意愿,弥补政府强制的不足。

  最后,要明确监管主体即谁来监管。鉴于推行垃圾分类的监管范围宽泛和监管方式多样,政府一方难免力不从心。而且,政府也是实施垃圾分类的主体之一,需要其他方来监管政府的行为。推行垃圾分类的监管主体应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在众多监管主体中,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社区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审计机构是几个重要的监管主体,分别行使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区监管和第三方监管。政府监管是方向盘和压舱石,行业自律和社区监管是推进器,第三方监管是测向仪,它们相互支撑、互为补充关系。在以往推行垃圾分类的实践中,行业自律和社区监管重视不够,第三方监管几乎被忽视,亟待加强。(熊思沅 熊孟清)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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