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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让“谁污染谁埋单”掷地有声

2019年02月12日 10: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各地相继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这为环境赔付制度开了先例。其积极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通过“谁污染谁埋单”的方式,倒逼相关排污行业和企业改善工艺、提升节能减排水平,这远比强制性关停和巨额罚款更合理。

  因环境污染对周围群众造成的损失,必须由违法排污企业承担

  长期以来,在中国,企业是以缴纳排污费的方式赔付生态损害。但是,这种方法已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一方面,排污费的数额远低于修复生态损害的成本,对企业的震慑作用有限,企业乐得花汉堡钱吃满汉全席;另一方面,企业瞒报、谎报排污数量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应由污染企业支付的生态成本已悄然转嫁并分摊到公众身上。

  尤其是以往矿藏、水流、城市土地以及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由于原来制度缺乏对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导致尽管企业环境违法之后会被追究责任,但是对公共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却并没有追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但实际上,在一些地方,治理环境污染多由政府埋单:对企业的罚款数额远远无法与治理代价相比,即便艰难取得了环境诉讼的胜利,污染企业也很少支付经济赔偿。

  当前,对污染企业采取的“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惩罚措施,都只是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惩处。而对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依然由政府、公众与自然环境在埋单。所以,对于企业违法排污,必须是谁的责任谁负,谁的单谁埋。特别是对于治理污染和因环境污染而对周围群众造成的损失,也必须由违法排污的企业承担。只有这样,才能倒逼企业不再违法排污,主动承担起企业守法的社会责任。

  借助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廓清具体的权责关系,呵护洁净的环境才能真正成为无差别的全民责任

  其实,“谁污染谁埋单”制度在国际上早已有先例可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德国就开始建立“污染者埋单”的法律框架,对各类型企业产生的垃圾、废水、废气以及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制定了严格、规范的收费政策,并形成了流畅的回收再利用流程。

  生产废物一律不能直接丢弃,必须由专门照牌的公司回收处理,企业要按量支付高额的处理费用。这既刺激了各种与工业污染有关的环境技术的蓬勃发展,又倒逼企业不断吸纳环保技术、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还使得社会投资自动趋向高新环保产业。这种绿色循环经济模式已经为多个国家跟进,并为后发者提供了成熟的范本。

  大自然的法则告诉我们,污染环境必须有人承担后果。地方官员不承担,企业不承担,谁来承担?只能是生于斯长于斯的居民。然而,面对诸如大面积的空气污染,逃离几乎是一件无法完成的事情。

  环境污染成了公害,但却要通过耗费公共资源来解决,这对大众不公平,也违背了现代环境伦理学常识。按照市场经济的道理,只能并且必须是“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埋单”。

  作为环境治理的一项普遍准则,“谁污染谁埋单”的适用对象不能只是普通民众,对企事业单位、相关地方政府也应当一视同仁。如果没有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诉讼即便胜诉,也只能止于“停止排污、公理战胜”。

  因此,借助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廓清具体的权责关系,呵护洁净的环境才能真正成为无差别的全民责任,地方良法善治的初衷才能赢得更多尊重和理解。

  (作者 吴学安 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法制处)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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