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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好欢螺虫卵”:留样样品未现异常

2021年12月01日 07:57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2月1日电 11月30日晚间,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好欢螺螺蛳粉”消费投诉处置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经调查,涉诉产品生产厂家柳州市得华食品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正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留样样品未发现异常,已现场抽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具体来看,通报称,11月27日(星期六),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监测12315平台时发现:11月26日(星期五)晚21时许,福建省厦门市的投诉人杨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投诉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好欢螺螺蛳粉中发现不明虫卵,其投诉对象为柳州市城中区哈尔斯食品店。投诉人先后将相关图片和内容发到微博和小红书上,该事件迅速成为微博热搜。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此高度重视,11月28日上午第一时间派出两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到被投诉人店面(柳州市城中区哈尔斯食品店)和好欢螺螺蛳粉生产厂家(柳州市得华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核实。

  经调查,被投诉人柳州市城中区哈尔斯食品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诉螺蛳粉。当事人称,投诉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该螺蛳粉并于10月13日收到货,11月22日向其反馈螺蛳粉存在问题,经与投诉人协商,已先行退还投诉者货款129.8元,并赔付其1000元,目前投诉人未退回涉诉螺蛳粉。同时,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人杨某,其确认上述协商先行退款、赔偿情况属实,并称已自行处理发现异物的螺蛳粉,剩余螺蛳粉于11月29日下午通过顺丰速运寄回被投诉人。

  经调查,涉诉产品生产厂家柳州市得华食品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正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生产场所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暂未发现不符合生产环境条件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情况。同时,对同批次涉诉产品进行追溯体系检查,生产厂家提供的原材料供货方的相关证明、原材料入库及领料记录、产品投料记录、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检测记录及产品销售记录等完整齐全,且生产厂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留样。执法人员仔细检查留样样品,未发现异常,依法现场抽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通报还显示,经调查,涉诉螺蛳粉为哈尔斯食品店从柳州市柳南区恒优百货商行购买,恒优百货商行从柳州市爱乐佳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购进,而爱乐佳公司为得华食品有限公司的特级经销商,产品直接从得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执法人员到上述3家经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暂未发现食品储存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经查询,目前全国12315平台暂未收到同批次涉诉螺蛳粉的其他投诉。

  据悉,11月29日下午,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已收到送检螺蛳粉检验项目感官(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的检验结果,全部为合格;其余检验项目微生物(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霉菌)等正在检验中,检验结果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此前,“好欢螺 虫卵”登上微博热搜,热搜内容为小红书上有人称在好欢螺吃出“虫卵”。

  11月28日凌晨,好欢螺在官方微博发文称,其干料包、菜包等均经过巴氏灭菌消毒处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好欢螺还表示,从小红书号于2021年11月25日发布笔记起,到各微博号转发至冲上微博热搜仅用时2天,此次事件发酵迅速超乎常态,好欢螺将针对事件进行核查,若幕后存在推动,将依法维权。同日,好欢螺再发声明称,好欢螺官方已与投诉顾客取得直接联系,接下来将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力求向公众全面还原本次涉事产品的客观真实情况。(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刘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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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07:57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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