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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十年之争最新进展: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使用“稻香村”标识

2018年10月12日 18:43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12日讯 今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

  资料显示,苏稻创立于公元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持续经营 245年,拥有“稻香村”字号的在先使用权,是国家首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稻香村”品牌已构成良好的商誉积淀。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却曾在一个月前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对于谁应该拥有稻香村商标,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已经争执十余年且各执一词。对此次苏稻在判决中获胜,北京稻香村目前暂未表态。

(责任编辑:刘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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