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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盒饭霉变 食安法请“亮剑”

2018年09月10日 15:56   来源:法制晚报   

  就9月8日晚武汉市民祝先生乘坐G505次高铁购买的盒饭发霉变质一事,广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广州动车组餐饮公司已于当日对同批次产品全部下架封存,暂停采购上海新成食品有限公司的动车盒饭。

  高铁盒饭早已成为被吐槽的焦点,但以前往往是因为价格太贵或者味道太差。没想到,这一次竟然发生了霉变问题,而且还有乘客因为没注意,吃了盒饭后上吐下泻。

  高铁餐车不是隐身小胡同的黑作坊,味道差点、价格贵点虽然不尽如人意,但至少应该守住干净、卫生的底线。如今竟然出现霉变盒饭,这真是令人万万想不到。

  据报道,事发时,餐车服务员已经退还了乘客80元餐费,而最新的进展是铁路部门表示,相关调查结果及问责情况将第一时间公布,并向旅客表示诚挚歉意。

  这样的处理虽然及时,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却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来说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也就是说,买到霉变盒饭的两位乘客每人至少应该获得一千元的赔偿金。而饭后上吐下泻的那位乘客,还应该得到更多的损害赔偿。

  再来看法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违反上述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所以除了铁路部门的道歉和自查自纠,更需要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动介入。

  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而立下了最严的规矩之后,执法也需要“最严”——无论违法对象是小作坊还是大型的央企、国企,我们期待着食品安全法及时“亮剑”。

  近日有报道说,我国不仅是世界上高铁建设里程最长的一个国家,而且技术水平以及质量安全方面都超一流,所以海外订单都接到手软。这样的消息令人欣喜,但是硬件的飞速进步,也是在提醒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软件”赶紧缩小差距。而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严格的处罚,也是对工作改进的一个有力敦促。

  本报评论员 庞岚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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