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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跨省销售

2018年05月07日 16:4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工信部官网公告页面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 5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公告,分别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资质审核条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上述《规范条件》中还强调,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规范条件》还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且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10年以上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责任编辑: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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