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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探索:15个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尘埃落定

2017年04月11日 10: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1日讯 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综合评议结果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公示》表明,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唐山市、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将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据悉,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从2014年开始部署,本次结果是经过探索试点后由多行业代表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议得出。

  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鼓励地方政府发挥首创精神,探索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方法,示范带动全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部署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选取河北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作为试点省份,探索开展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相关省份食品安全委员会经省级层面初评,推荐河北省石家庄等15个城市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由专家、媒体、行业协会、律师、消费者代表等各方参加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对上述城市创建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根据第三方综合评议结果,拟将下列城市列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唐山市;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

  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  

  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17年4月28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并说明具体内容和理由。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中咨大厦1606室,邮编100048;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1605室,邮编100053

  传真:010-68733239,010-88331695

  电子邮件:hujimei@ciecc.com.cn,litao@cfda.gov.cn

  附件1 第三方综合评议意见

  附件2 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评价报告与推荐意见石家庄市张家口市唐山市省级初评报告

  附件3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评价报告与推荐意见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省级初评报告

  附件4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评价报告与推荐意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省级初评报告

  附件5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评价报告与推荐意见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级初评报告

  附件6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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