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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正式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2016年12月10日 10:58   来源:新华网   唐荣桂

  新华社南宁12月10日电(记者唐荣桂)记者从广西桂林市卫计委获悉,该市10日起在城市公立医院正式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药品将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据了解,桂林市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的公立医院包括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桂林市妇幼保健院、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桂林市中医医院(市皮肤病防治医院)、桂林市口腔医院、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等8家市属公立医院;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参照执行;解放军第181医院可参照执行。

  这次价格调整有升有降,其中降价项目主要是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提价项目主要是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门急诊诊察类、护理类和手术类等。同时,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价格提高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自费项目除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患者门诊诊查费及住院自费部分可以从个人账户支付,总体上以不增加参保、参合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为原则。

  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以后,城市公立医院的补偿将由原来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对公立医院因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政府补助15%。财政补助的范围为列入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市属公立医院。区直及部队医院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对特殊情况的由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激励支持。

  此外,对公立医院承担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降消、艾滋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考核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实施足额补助,对传染病、精神病、皮肤病等专科医院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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