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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赠品过期 起诉超市被驳

2016年10月02日 07:23   来源:北京晨报   

  国庆长假是市民消费的高峰时段,不过大量的消费纠纷也随之而来。随着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不少消费者在出现纠纷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近几年来该院受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商家欺诈等原因的维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不过法院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维权案件因消费者法律知识淡薄,导致产生诉累。对此,海淀法院也作出了相应提示。

  提醒一:购物开正规发票

  赵先生从华联万柳店购买了百合干两袋,后发现其没有生产日期,故将华联集团控股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华联集团控股公司答辩称被告主体有误,华联万柳店的总公司应为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华联集团控股公司只是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赵先生称其购物时只存有华联万柳店的小票,没有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无从判断华联万柳店的总公司,起诉时也只是在工商查询信息网站上输入华联关键词。

  法院表示,购物发票是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凭证,同时也是消费者判断诉讼适格被告的依据。小票通常由门店或者分店出具,其虽然也能起到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作用,但发票仍然是更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书面凭证。因此,购物时要求商家开具购物发票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减少诉累的重要武器。

  提醒二:赠品也要留证据

  张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太太乐味精1千克,味精上带有4小袋调味料赠品。购买后他发现赠品过期,故诉至法院。超市却辨称,未进行过该产品的促销。庭上,张先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4袋调味料当时是与味精捆绑销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双方各执一词,此情形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依据现有证据,张先生对此不能证明,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本案中,张先生应对其主张过期的赠品在购物时即与所购物品捆绑促销进行举证。庭审中,张先生一直坚持赠品过期也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无法理解案件争议焦点是涉案赠品是否为超市促销。因此,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对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有所预期,这样也能促进诉讼高效良好展开。法院建议,消费者在迈出维权的脚步之前,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充分留存、保管、调查相应证据。

  提醒三:先提诉讼后鉴定

  李先生从商场购买貂绒衫,标注面料材质均为貂绒100%,后经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实际面料与标注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庭审中,李先生向法庭提交其单方申请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告商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以及送检产品均不予认可,双方同意在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由法院摇号确定检测机构鉴定涉案产品的成分含量。

  法院表示,在涉及产品成分含量、质量好坏、真伪的维权案件中,权威机关的鉴定结果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多数消费者在起诉前即单方面送检。但庭审中商家对该单方证据往往不认可,要求启动二次鉴定程序。法院建议,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尽快进入鉴定程序。单方面送检浪费资源,带来诉累,只会事倍功半。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杨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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