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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创新完善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 最高奖60万

2016年07月13日 09: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 (记者 段丹峰)近日,深圳市结合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有的《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亮点之一正是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对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本。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了企业正式员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那么,什么是“吹哨人”?欧美很多国家立法建有“吹哨人制度”,即靠内部员工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察觉问题,吹响哨声,制止问题。保护食品安全并非政府机构的“独角戏”,千千万万个食品生产者背后不可能时时都有人监管,因此加入“吹哨人制度”,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

  据介绍,“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吹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解雇”。

  《办法》修订稿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员工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

  事实上,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很多省市陆续推出了“吹哨人”制度。

  北京食药违法举报奖励最高30万元

  2016年5月18日,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实施,此次修订将举报奖励的范围扩大,门槛降低,举报线索的认定手续也更加简化。其中,修订办法中特别体现了鼓励“行业内举报”。

  据了解,自2005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展和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历经2011年、2014年、2016年三次修改,形成《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

  据北京市食药监局介绍,举报没有条件限制,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利举报。涉及到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市民可以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举报拨打12331。举报奖励原则上应实名举报,但匿名举报人也可以成为举报奖励对象。

  举报奖励要同时符合几个条件: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举报的案件由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消费者投诉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违法行为越严重,对公众健康危害越大的,一旦查实,奖励级别就越高。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别奖励货值金额的6%、4%和2%。其中最高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6%,奖励金额也会根据相应货值金额做出上限规定。

  此外,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药品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为案件查办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据悉,北京市政府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此外,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最高不超30万

  2016年2月15日,上海公布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事实的按该案货值金额3-6%给予奖励;举报线索的按金额2-3%奖励;举报案件金额无法计算,但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可视情给予200-2000元奖励;以上举报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根据此前施行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

  除了实名举报,举报人还可以选择隐名举报,即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也可以匿名举报,不想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之取得联系,做一名“无名英雄”。

  山东发布“告食品生产企业员工书”

  从2015年6月开始,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食品生产企业员工发布“告食品生产企业员工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内部员工勇当“吹哨人”,及时举报食品生产单位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添加剂、使用过期伪劣食品原料等不法生产行为。一经查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重奖举报人,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杭州举报人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2016年7月6日,《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布施行,根据《办法》,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可按罚没金额的1%-8%给予举报人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重奖”可高达50万元。

  《办法》确定了两类奖励标准——如果是行政违法案件,《办法》规定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按照罚没金额的1%~8%给予举报人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如果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奖励。若行为人被判处罚金的,按照罚金的8%奖励举报人,若行为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有期徒刑每增加1年,举报人奖励增加1万元;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奖励举报人30万元。

  此外,《办法》还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举报人在基本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重奖,最高可达50万元。这四种情形是:因该举报及时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胁的;所举报案件的查处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市级以上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

  福建莆田最高可奖励30万元

  早在2011年,福建省莆田市就已经出台了《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5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今年,莆田市对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大幅提升了奖励额度,根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分为三个举报等级,给予举报人涉案货值数额4%至1%不等的一次性货币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提高至30万元以内。

  此外,为发挥内部人员举报指向精准、证据充足的特点,新修订的奖励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可在正常奖励标准上再增加5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帮助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和食品非法添加物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发现并打击食品行业违法犯罪“潜规则”。

  《办法》允许隐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以与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替代其真实身份信息。从举报到领奖全过程,均不采集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避免信息泄露给其造成损失。

  山东烟台食品举报最高可获30万元

  2016年5月9日,山东省烟台市出台《烟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市民参与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同时,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的举报人,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的奖励,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对于同一线索举报的,将奖励最先举报人。在实际奖励过程中,实名举报的,奖励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凭举报密码申领举报奖励。如果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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