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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争议十年拉锯烽烟再起

2016年04月06日 09:00   来源:法制网   余瀛波

  一场持续10年之久的商标争议事件,近日烽烟再起。

  3月31日,北京稻香村紧急召开媒体沟通会向外界透露,针对媒体报道消费者因混淆近似商标造成错买产品的事件,已于日前再次将苏州稻香村诉至法院,要求后者在企业名称和多家门店的字号上明确“苏州”二字。

  同日,苏州稻香村也发布官方声明,回应称北京稻香村是“鸠占鹊巢”,并披露自2006年起两家“稻香村”就互不相让,且官司一打就是十年。期间,甚至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上被告席。

  至此,这场围绕“稻香村”这一中华老字号展开的持续10年之久的拉锯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并备受业界瞩目。

  “错买”事件频发北稻表态要维权

  据了解,目前涉及“稻香村”这一品牌的企业,有南稻、北稻以及保定稻之分。“南稻”指的是苏州稻香村,“北稻”指的是北京(三禾)稻香村,“保定稻”是保定生产的稻香村。

  其中,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均是有着百年历史的企业,两家都以生产糕点类产品闻名,且都曾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的称号。

  在当天的媒体沟通会上,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池向东介绍,北京稻香村作为一家中国传统食品的工商企业,从1895年在前门外观音寺开业,至今已经走过120余年。

  池向东说,随着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不断提高,苏州稻香村标有与北京稻香村近似商标的产品进入市场,且并未做出任何品牌区别性标识,为消费者的识别和购买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池向东指出,因苏州稻香村广泛使用与北京稻香村商标高度近似的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及 “稻香村”牌匾,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北京稻香村产品时“错买”事件频发。为维护老字号品牌权益,维护消费生态,近年来北京稻香村在产品包装和终端门头设计中,特别增加了“三禾”商标和“北京”字样,来提高北京稻香村的辨识度,并且就侵权问题将苏州稻香村诉诸法律。

  他透露,此前,北京稻香村早已就商标近似问题向商标局、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并最终进入法律程序。2013年商评委做出裁定,2014年,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做出判决和裁定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然而判决生效两年后,苏州稻香村不仅未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而且又使用了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更为近似的无边框‘稻香村’字体商标,但该商标早在2015年就已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池向东说。

  据介绍,从2015年9月开始,北京稻香村再次就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行为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期间,苏州稻香村对案件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均裁定驳回其申请。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苏稻批北稻出尔反尔有失诚信

  不过,对于这起稻香村商标侵权争议,苏州稻香村同样有话要说。

  3月31日,苏州稻香村发布了一份官方声明,首度对“稻香村”商标争议案作出回应,并披露稻香村品牌源自苏州稻香村,北京稻香村曾接受苏州稻香村的授权,使用稻香村商标。

  该官方声明称:“近期,围绕稻香村商标的争议,有机构发布了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说法。为了让社会公众更清楚地了解真相,特发表声明如下”。

  声明称,从事实的角度讲,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声明披露,早在乾隆38年(1773年)便已创立,持续经营至今已有243年历史,是1999年国家在糕点类首批命名的中华老字号。

  自清末起,苏州稻香村的店员、技术人员分赴各地立号开业,利用“稻香村”招牌招揽生意。南京、上海率先成为苏州稻香村在外立号地,并引用苏州稻香村“禾”商标,称为“禾禾”,即第二代之意。苏州稻香村成立一百多年后,其南派糕点手艺被传入北京,北京稻香村注册的“禾禾禾”商标,也表明了它的传承来源。

  该声明同时强调,从法律上讲,苏州稻香村也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

  声明指出,苏州稻香村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在1983年即被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并于2013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8年1月22日至12月30日,北京稻香村曾两次被授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并于商标局备案,声明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

  声明称,近年来,随着双方市场竞争激烈的加剧,北京稻香村除在糕点类持有三禾注册商标外,又于2008年被授权期间,在明显侵犯了苏州稻香村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的注册商标;该申请被驳回后,又于2010年再次申请注册。

  声明认为,北京稻香村这种注册行为,不仅违反了最起码的诚信经营的商业原则,而且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误认和混淆。

  声明指出,商标被许可人反诉权利人,匪夷所思。当初,北京稻香村公司为获得“北京稻香村”注册商标,认为它与“稻香村”商标不构成近似;但在获得注册后,却矢口否认之前的观点,认为构成近似,并提起对苏州稻香村的诉讼。这种违背诚信、出尔反尔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不应获得法律的支持。

  对于北京稻香村方面所提出的手写体“稻香村”商标问题,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国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称,“苏稻用手写体的招牌已经两百多年。以前想不手写体也不行啊,这方面有历史图片为证。”

  “南北稻”之争受到最高法关注

  事实上,对于“稻香村”这一中华老字号招牌的商标权之争,在法律界一直以来就备受关注。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2014年,我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增幅均较大,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大幅增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曾专门以双方都拥有百年历史的“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之间的这场官司为例,向媒体进行解释。

  宋晓明指出,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

  “对于复杂历史背景的商标行政案件或者当事人合作已久、品牌价值高的商标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尊重业已稳定的市场格局的前提下,划清双方商业标识的界限,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市场利益,也促进了品牌的发展。”宋晓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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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稻香村”商标权之争十年溯源

  法制网记者 余瀛波

  这场关于“稻香村”的商标之争缘起于2006年7月。当时,苏州稻香村申请在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注册手写体的“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随即提出异议,使得苏州稻香村未能注册成功。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作为代表人在 基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申请注册 (被异议商标),2009年5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初步核定使用在“糕点、面包、饼干”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号为5485873。

  公告期内,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其1997年5月21日注册的第101161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3932号稻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苏州稻香村公司答辩称,被异议商标延续 基础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未超出其权利范围,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北京稻香村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应予注册。

  此后,北京稻香村公司不服,并于2011年7月1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3年4月2日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对此,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并起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2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随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院,2014年5月8日,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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