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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食用农产品须提供产地证明 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01月09日 10:04   来源: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 国家食药监总局8日发布消息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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