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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一百多个蛋糕 称未标明生产日期索赔56万

2015年02月13日 19:06   来源:北京晚报   

  

  去年8月,吴先生分别在昌平区三家味多美的门店订购了共一百多个生日蛋糕,总价值五万余元。随后,吴先生以蛋糕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法定信息为由,将味多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昨天,本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

  双方各有说辞

  法庭将行调解

  吴先生说,蛋糕配送到指定地点时,他注意到,蛋糕的包装盒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依法应该标明的生产厂家、净含量等信息在包装上也找不到。“当天我们就把蛋糕存在了库房,找了食药监局投诉。”

  随后,吴先生以味多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行业规定为由,起诉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金额达56万余元。

  “我们取得的是餐饮服务许可证,销售的蛋糕属于现制现售的产品。”味多美的代理人表示,这类产品并不需要标明相关信息,“这其实和饭店里卖的鱼香肉丝是一个性质的,你可以在饭店吃,也可以打包带走。”

  味多美代理人表示,产品的净含量、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在门店展示柜台的价签上都有显示;这些价签在全市的门店都能看到。

  “没有,绝对没有。”吴先生反驳说,在他们预订蛋糕时,并没有看到门店内有价签,“这是在我们投诉后他们才制作的!”

  味多美代理人表示,“我们要提醒吴先生注意,《食品安全法》所赋予消费者十倍赔偿的权利,需要存在食品安全违法的事实。而原告仅仅主张包装上的规定,显然是没有主张十倍赔偿的依据的。”

  “你不能说人吃坏了才找你,这是隐形的伤害。”吴先生认为,没有保质期,就不知道对方存放了多长时间,“要是存了一个月,还能吃吗?”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庭将在庭后组织调解。

  走访

  记者店面所见

  标注日趋完备

  昨天,在十里堡的一家味多美门店内记者看到,烤制好的蛋糕前都摆放有印着主要原料、保存条件等信息的价签,上面还印有监督电话。价签显示,生产日期“见围边封口处”。而在蛋糕包装盒上,记者也看到了保质期、储存要求等信息。店员表示,虽然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但在给顾客开订单时,会在单据上写明制作时间。

  北京的蛋糕店有多个知名品牌,在金凤呈祥草桥店内,记者看到各类蛋糕标牌的信息也都十分齐全,货架上成品蛋糕的生产日期被插在价签一侧。在蛋糕包装上记者同样没有发现填写生产日期的位置,但店员在开单据时也会注明。

  好利来则表示,他们的生日蛋糕坯体都是厂家统一运送来的,一般都是当天制作,冷藏可以保存36小时。在产品合格证上会标有生产日期,而包装盒上仅有配料表等信息。

  分析

  坚持十倍索赔

  可能难获支持

  其实,这并不是吴先生第一次和蛋糕较劲了。去年12月23日,昌平法院就曾开庭审理了吴先生与金凤呈祥的官司,据了解,延庆法院也曾受理了吴先生的一起消费合同纠纷。而吴先生的诉请,都是以蛋糕法定信息标注不清为由,要求十倍赔偿。昌平法院的案件仍未审结,而延庆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吴先生不利,目前吴先生已上诉。

  北京凯浩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分析,如果坚持以《食品安全法》作为索赔依据,吴先生的请求可能难以被支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只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不造成急慢性危害,就不存在食品安全违法,也就不涉及所谓的十倍赔偿。”

  但李凯律师也指出,如果吴先生败诉,即便其确为“知假买假”,也不会面临刑事处罚,但吴先生的付出代价将是五万余元的蛋糕款,以及诉讼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

  “输了我也认了,主要是要让大家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吴先生表示,索赔能够得到经济利益只是一个方面,这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提醒

  打假可能受损

  走偏也能涉罪

  吴先生是否“知假买假”,不必妄断,因为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表示食品、药品行业的“知假买假”行为可受法律保护。

  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先生曾公开表示,知假、买假、打假对社会是有好处的,“国家不花一分钱,把消费者动员起来,就能打掉假货,何乐而不为呢?”目前,已有多起原告“知假买假”而胜诉的案例。

  但需要提醒的是,打假者如何避免因自己的判断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或因要挟而涉罪敲诈。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需要行为人对被害人有威胁行为。”李凯律师表示,一些打假人如果不满足于通过诉讼索要赔偿。而是选择了以此要挟,向商家索要高额的“封口费”,或借助媒体向商家施压,构成了对商家的威胁,这就可能涉嫌敲诈罪。

  “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维权时都要采取正当的方式和途径。”李凯律师提醒,法律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责任编辑:段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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