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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集团子公司骗取1262万财政补贴 或面临后续处罚

2014年06月21日 14:08   来源:广州日报   

  子公司骗取1262万财政补贴

  国家审计署19日发布的2014年第8号公告披露,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曾与4家工程监理和审价机构串通并骗取财政资金共1262万元。光明集团新闻发言人潘建军对此予以证实并称:“集团已对涉案子公司进行了整改,集团没有受到影响。”

  国家审计署公告显示,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新海农场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中,曾与4家工程监理和审价机构串通,利用虚假的监理报告和审价报告骗取了财政资金1262万元。2013年3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查处;2014年3月,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上海安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做出了7.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整改审价报告和质量问题,对上海方京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工程监理资质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据悉,被骗取资金已全部追回,但业内律师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光明下一步或将面临更多处罚。

  光明集团新闻发言人潘建军对外称,骗取上述财政补贴的是新海农场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处相关工作人员。“这笔资金属于国家划拨的农业专项资金,在当年的财务审计时被发现,集团公司立即对该事件进行了审查和整改。”他表示。

  据了解,涉案的新海农场,其农业种植业务属于光明集团旗下子公司光明米业责任有限公司,其余部分业务则属另一家子公司上海长江总公司。

  潘建军表示,该项目由旗下四级子公司操作,目前除了追回被骗取资金外,光明集团及子公司未受到任何该事件影响,水产建设项目也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有分析人士指出,该案暴露出了光明集团及旗下公司在资金监管上的存在漏洞。虽然公告并未说明将如何处罚光明集团,但业内律师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光明集团将会受到后续处罚,一般会被处以勒令改正、罚款等。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企业和个人如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被骗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杨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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