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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药“黑名单”别成违法者避风港

2014年05月19日 13:28   来源:信息时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日前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黑名单”适用范围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等。根据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等五种情况,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将被纳入“黑名单”。

  在食品药品领域建立“黑名单”制,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名单,在相关政务网站上进行两年的公示,既可震慑心怀不轨的企业,也能让广大消费者以消费抵制的方式,避免受到伤害。显然,在食品药品问题频出的当下,这是一个很不错的行政创意。不过细勘该规定,也有将“黑名单”做成违法者避风港的可能。

  依据规定,一旦被纳入“黑名单”,生产经营者将成“重点监管”对象,增加被检查和抽查的频次,也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直到两年期满后,经有关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才能“转白”。换句话说,这些就是“黑名单”制度所设立的“罚则”。

  将“黑名单”入围者的劣迹,与“罚则”相对比,会发现这个貌似威慑力强大的“黑名单”,似乎是在“挠痒痒”。条分缕析地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导致一定后果的情形,纳入“黑名单”予以规范和矫正未尝不可。但是,如果是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者;或者是食品企业生产违禁食品、药品企业销售假药劣药等情况;抑或是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药品的地下窝点等,这些严重违法者仅纳入“黑名单”是远远不够的。

  事实上,这些生产经营行为已触犯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一方面需要依法对其追究责任,甚至是刑责;另一方面,将其纳入“黑名单”可以,却无需“重点监管”和增加检查、抽查频次,因为如果生产经营者已背负刑责并吊销了许可证,就应将其逐出市场,设定市场禁入期限,而不是两年的“观察期”。一言以蔽之,应该视不同情形,采取两年重点监管、一定期限市场禁入、彻底打击端掉、终身禁入等各个不同措施。“黑名单”仍然可以上,但须注明不同的惩处措施和时限。否则,地下窝点上了“黑名单”,查处后仍允许其从业,这“黑名单”就成了避风港。

  李克强总理日前在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侵害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太低;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现在,无论是从加大违法成本上看,还是对个案严厉处罚上看,广东新公布的“黑名单”制度都显得偏软,修订过程中需要引入“铁腕”措施。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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