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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渔业保险滞后 与养殖大国地位极不相称

2014年03月04日 11: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记者佟晓群)日前,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召开渔业可持续发展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指出,我国养殖渔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保费规模仅1.6亿元,承保面积58.82万亩,仅占总面积的0.5%,与我国世界水产养殖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渔业是一种资源性产业,具有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对风险保障的需求迫切。“但是,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我国渔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滞后,捕捞业两大主导险种——渔民人身意外伤害和渔船财产互助保险,覆盖面仅40%和15%,而且保障水平较低;养殖渔业保险的发展更加滞后,保费规模只有1.6亿元,承保面积58.82万亩,仅占总面积的0.5%,占常年受灾面积的3.6%,与我国世界水产养殖大国的地位严重不相称。”与会专家指出:“出现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没有覆盖渔业。” 

  专家认为,开展渔业保险,是国家支持渔业发展、加快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加快推动将渔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扶持范畴。 

  关于《渔业法》修订问题,与会专家认为,《渔业法》是渔业的根本大法,起着本立道生、纲举目张的作用。《渔业法》修订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渔业发展和管理的方方面面,有必要对其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的实践总结和理论研究,加快推进《渔业法》修订工作。 

  一是研究完善渔业养殖基本经营制度,提出建立健全基本渔业水域滩涂保护的制度框架,形成落实养殖权制度和实施养殖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措施体系。二是研究完善捕捞业基本经营制度,设计捕捞权进入、流转和退出方案,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落实捕捞权制度和实施捕捞业管理相融洽的制度措施体系。三是研究完善渔业资源和生态保护制度,健全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渔业资源有偿使用等重大制度,梳理相关法律关系,增强渔业管理制度与环境、海洋、资源、交通、国土等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四是研究完善渔业行政处罚措施体系,梳理渔业法中各项管理措施需对应设立的行政处罚措施及其量责标准,完善渔业行政处罚措施体系,优化细化处罚标准规定,研究渔业行政处罚与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等其他法律规定追责方式的协调关系,形成提高渔业法操作性和威慑力、增强法律实施效果的综合追责体系。 

  会议还介绍了拟设立的“促进渔业保险发展,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建立渔业水域滩涂保护制度,完善水产养殖基本经营制度”、“完善捕捞业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渔业资源和生态保护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研究”等重大研究课题的设立背景、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会议决定,上述重大课题用一年多的时间完成研究任务,并形成相应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责任编辑: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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