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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粉新细则明令禁止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

2013年12月25日 14: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 张欣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 张欣瑜)今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食品监管一司马纯良司长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强调,婴幼儿乳粉新细则发布后,对于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的企业,将不再给予生产许可。 

  而对于新细则发布后是否会淘汰一半的婴粉企业,马纯良则表示,不好预测,明年5月31日完成审核后会进行公示。 

  据介绍,我国婴粉企业目前有三种生产工艺,一是湿法工艺,用生鲜乳或全脂乳粉回溶形成液体,加入辅料后经干燥喷粉。二是干法工艺,把所有粉状原料进行直接混合而加工生产的。 

  三是干湿法复合工艺,该工艺则是用湿法生产婴粉所用基粉,而在异地采用干法混入其他营养物质。马纯良表示,为保证婴粉的质量安全,保证婴粉的市场供应,新细则对干湿法复合工艺提出了严格的审查要求,而对于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就是两个工厂还在异地的,不再给予生产许可。 

  从新细则上,中国经济网记者看到,其中一条严格干湿法复合工艺审查。明确规定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要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一并组织审查。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查。同时,增加对基粉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审查,确保基粉质量安全。基粉仅限集团公司内部工厂使用。  

  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局分别发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规格及其工厂名称;对基粉工厂发放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内部既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又生产基粉的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生产的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所属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各省级局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 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马纯良还介绍,新细则要求5月31日要全部完成审查工作,有三种情况:一是5月31日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要进行换证审查。二是对于5月31日没有到期的,按照新细则进行再审核。三是对于这期间新建的企业,也要按照细则进行审核。这期间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没有提出申请的要进行停产,没有通过审核的也要停止生产。“如对产品配方的更改,我们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不会影响生产和市场的供应。” 

  中国经济网记者在新细则中了解到,新细则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但并未像国外明确召回时间。马纯良回应称,目前在新细则中没有规定召回时间,还在进一步研究。 

  有记者观察到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使用纯化水生产,而新细则出来则为生活饮用水,是否是降低了生产标准。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审查许可细则制定工作小组的组长姜毓君表示确有此事,他解释,婴粉是一种食品,生产量要远远大于药品,对水的使用量也要远远大于药品的生产,会造成企业负担的增加以及不必要的水资源的浪费。再者婴粉最后冲调仍使用生活饮用水,综合考虑,决定还是用GB5749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国家标准。 

  对于近年的三聚氰胺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今年上半年食药总局成立后,食品安全监测的指标没有发现问题。“我们监测了相当量的样本,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至于技术上的问题,我们始终是从严掌握,严格控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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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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