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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用“神奇药水”可使生猪迅速增重且肉质鲜亮

2013年08月01日 10:15   来源:检察日报    

  为了让生猪迅速增重,且肉质鲜亮更有“卖相”,给其注射药水后再大量灌水,使摄入的水分紧锁生猪体内。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两项罪名对控制多个生猪屠宰点并向其售卖药水的犯罪嫌疑人陈德贺、闵忠黎批准逮捕,同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了9名给生猪注射药水的非法屠宰点老板和主要实施者。

  神奇药水提升“卖相”

  2011年,湖北汉川人陈德贺和江西人闵忠黎各投资5万元,合伙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私设屠宰场。双方商定,陈德贺负责购进生猪,闵忠黎负责销售及资金管理,赚取的利润二人平分。

  2013年5月,陈德贺、闵忠黎租用了位于该市蔡甸区的一家拥有生猪屠宰证的正规食品公司场地,聘请郭某等人屠宰生猪。与此同时,陈闵二人分别与李长华、张建军、熊衍龙等私设屠宰点的老板商定,每宰杀一头生猪,他们就向陈、闵二人上交30到40元“保护费”,由陈德贺出面协调关系,保证这些屠宰点不被有关部门查处。

  同年4至6月,李长华、胡国保等人找陈德贺,说要购买一种据说能让猪迅速增肥且肉质好看的药,陈德贺将此事交办给闵忠黎。于是,闵忠黎通过老乡以800元一瓶的进价购买了这种“神奇”的淡红色药水,再通过陈德贺以1000元一瓶的价格卖给李长华、胡国保等人。

  案发后,据李长华等人交代,猪被注射了药水后会拼命喝水,然后倒地不起,而且喝进去的水会凝固在体内,使猪肉的颜色看起来非常鲜亮。采用这种办法既增加了猪肉的重量,可以多卖钱,又提升了猪肉的“卖相”,可谓一举两得。据称,被注射药水的生猪每头可增重6至7斤。

  生猪检出“沙丁胺醇”

  2013年6月7日,公安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对陈德贺、闵忠黎直接经营的1个屠宰点、间接控制的5个屠宰点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未屠宰的生猪240余头以及已屠宰的部分猪肉。经检测,这些生猪及猪肉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使用的药物“沙丁胺醇”。当日,公安干警还从闵忠黎住处的冰箱内查获了5瓶用“果粒橙”、“可口可乐”等塑料瓶装着的红色液体,经鉴定,该液体同样含有“沙丁胺醇”成分。

  据了解,“沙丁胺醇”是一种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属农业部、卫生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畜禽养殖中添加的药物,食用过量对人体危害较大。

  经查,涉案屠宰点的猪肉被销往武汉市江岸区、江夏区、武昌区等多个肉制品批发市场,而后流入市内各农贸市场猪肉摊点。

  在获悉该案线索后,武汉市检察院侦监处及时提前介入,与公安人员共同分析案情,提出侦查取证方向;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多次派员到看守所,对笔录提取情况进行动态掌握,并从嫌疑人主观明知、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药物检验等方面提出取证意见;侦查案卷材料初步形成后,又提前介入审查,针对各犯罪窝点的共性及个性问题协助公安侦查人员制定讯问提纲。

  2013年7月5日,案件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考虑到该案案情重大、证据庞杂、涉案人员众多,该院侦监处根据各犯罪窝点的特性分成5个专案组进行办理。提审当天,该处办案人员冒着酷暑全体出动,仅用了一天时间就完成了对10余人的讯问任务。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有证据证实陈德贺、闵忠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两人违反国家规定,对他人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提供重要帮助,情节严重,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应数罪并罚,遂以这两项罪名将二人批捕。同时,检方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了另外9名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的屠宰场老板及主要实施者。

  司法解释明确入罪门槛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今年5月3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9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和刑法有关内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类行为,并不要求有危害后果的产生即构成犯罪。

  此外,《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相较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以及2002年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此条款又进一步扩充了该罪的行为方式和范围,也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入罪门槛。

  据了解,本案是《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武汉市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办案检察官指出,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一些无良商人为了一时利益,在行业“潜规则”的怂恿下,不惜损害百姓健康,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食品问题关系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保障食品安全是身为食品行业从业者最起码的道德和法律底线。“现今国家司法机关对食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加大了从严从快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和决心,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此类犯罪高发的势头将得到有效遏制。”

 

(责任编辑: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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