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办作坊生产地沟油160吨 获刑12年

2013年06月25日 08:36   来源:西部网    

  全国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系列犯罪案件的主犯柳某已经一审宣判,而作为这起案件的连环案之一,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有毒“地沟油”一案今天(6月24日)上午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4月16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系列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对主犯柳立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柳立国所经营的格林公司将劣质成品油销售给了西安的陕西富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今天(6月24号)上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特大制售“地沟油”系列案的被告人李某、孙某进行一审宣判。

  审判长:“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等人于2006年6月成立陕西谷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李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2011年3月至6月,李某先后5次从济南格林生物有限公司柳立国处以合计13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这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加工而成的“地沟油”164.32吨,并由他自行制定勾兑比例,让公司员工操作,将购进的“地沟油”与食用油勾兑分装后销往粮油市场。

  审判长:“(地沟油)生产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

  2011年9月21号,被告人孙某因给公安机关提供虚假收购“地沟油”入库凭证,试图证明李某将购进的“地沟油”转销给陕西伟志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此掩盖李某的罪行,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新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审判长:“一,被告人李广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孙宝成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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