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产业市场 > 食品 > 行业资讯 > 正文
中经搜索

食品检验方法亟待规范统一 信息混乱将损伤公信力

2013年05月24日 09:30   来源:南方日报   

  “婴幼儿配方奶粉基质较为杂乱,涉及的国标检测办法需求较高,致使不一样实验室间的检测结果存在较为显著的结果误差。”对于婴幼儿奶粉目前的安全问题,日前,上海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关联负责人如是表示,他透露,在口岸查验和商场抽检中,实验室检测成果区别较大很可能致使假阳性或不合格项目未检出,可能会造成信息混乱。

  细数历次食品安全事故,都与安全标准低甚至缺失、检测手段少等有关。所以,当前在加大食品添加剂执法监管力度的同时,应尽快完善相关标准的制定以及检测方法的出台。对于食品安全这件“比天大”的事情上,应当加快技术攻关,实现方便检测、低成本检测。

  本期嘉宾

  上海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关联负责人 李东(化名)

  食品行业人士 肖军(化名)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宋虹

  本期主持人

  南方日报记者 周照

  不同检测方法导致结果不一

  主持人:奶粉一直都是一个特别受人关注的产品,您这次提到的关于不同实验室做出的检测结果可能存在误差的事恐怕又让很多家长紧张起来。到底是哪些因素造成,同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实验室可能对同一产品检测出不一样的结果呢?

  李东: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布置,上海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对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均施行严厉的查验检疫。在对这类奶粉的检测上,除了微生物、污染物、真菌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外,还包含数十种营养素项目。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一样实验室间的检测成果区别较大,尤其是在一些微量营养素含量的检测上。

  据了解,形成误差的缘由如下:有些国标对检测办法前处置过程规定得不够具体,不一样的实验室采用了不一样的样品前处置过程;国标办法规则对粉状样品取样需求“称取混合均匀的固体试样”,取样量仅为几克,但因为婴幼儿配方奶粉是种混合物质,无论采纳干式还是湿式技术都不能够到达肯定均匀,取样量较小也致使微量元素检测误差较大;某些营养素受温度、光照影响易被氧化,检测时需恒温避光操作,但当前国标检测办法中并未对此进行清晰。

  国标检测往往几个不一样办法一起存在,各检测单位都按设备、人员的状况随意选用,致使不一样实验室间测验结果发生区别。

  肖军:这种事不仅让监管部门难办,企业也觉得头疼。去年影响挺大的南山奶粉事件中,亚华(亚华乳业是南山奶粉的母公司)对于广州工商局采用定量的检测方法就提出过异议。定性和定量是两种不同的检测方法,定性是确定指某种元素有没有,而定量是指某种元素在一定量的奶粉中含量是多少,目前这两种检测方法都是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该选哪种来用?在实际操作中显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如果企业自检跟政府抽检用的方法不一样时,自然就容易出问题。

  信息混乱将严重损伤公信力

  主持人:目前这种信息混乱的情况给我们的市场、消费者以及监管工作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肖军:最直接的影响是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有时候因为不同检测方法产生的结果差异会招来消费者很大的误会,令企业遭受损失,不仅有直接的经济损失,更有品牌、企业形象等无形资产的不可估量的损失。

  宋虹:我国食品检验方法及其应用中存在的不足导致了检验结果与检验过程的不规范,其影响了食品监督与检验工作的科学开展,造成了不同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存在差异。这一差异将影响食品企业市场销售信誉、影响对食品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强化基础分析规范检验方法

  主持人:那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改善现状呢?

  李东:国家应加强对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检测办法的研讨、改善,并从国家层面展开不一样实验室间的检测比对作业,发布一批牢靠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检测实验室。

  宋虹:在现代食品抽检过程中,由于不同检验机构对检验方法中一些事项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其检验结果的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食品检验结果的判定。其中检验结果描述的不规范、检验方法使用方法规定不明确以及检验结果描述不规范等都会导致其在复检或其他检验机构检验中造成结果误差的出现。

  食品检验方法的规范性建设与完善是提高食品检验结果准确性、提高检验方式通用性的关键。这才能够有效避免不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由于对检验方式理解不同造成的结果差异。

  强化基础分析工作是提高食品检验方法规范性的关键,其对规范食品检验方法、提高检验结果判断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基础信息的分析、对相关文字的规范性分析等使检验人员能够根据规范性的检验方式对食品检验做出准确判定。

(责任编辑:张欣瑜)

分享到:
商务进行时
商务地带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
手机看中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