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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应适度“沾酒”

2013年02月28日 16:08   来源:沈阳晚报   

  自古烟酒皆一家。烟的危害性于酒同样存在,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过犹而无不及,酒类因此成为了众矢之的。作为“三公消费”及“酒驾”的重要诱因,酒之于民众有着很深的情感伤害。电视作为公共传播平台,社会责任当是第一要务,因而应当做少饮及不饮的倡导者,而不是鼓励喝酒的推动者。因而减少酒类“电视广告”不仅是净化荧屏的需要,而且是顾及观众情感需求、体现社会责任的需要。过度播放白酒广告,甚至导致其泛滥成灾,是对逐利的痴迷。

  (来源: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张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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