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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次判决“地沟油”案 四被告分别被判刑并罚款

2013年02月28日 16:04   来源:新民晚报   宋宁华

  今天上午,黄浦区法院对两起上海首次被起诉的“地沟油”案公开宣判。随后,在市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高院通报了近期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

  两家川菜馆使用地沟油

  在被告人郑嫔、郑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庭审理查明,郑嫔在本市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年6月起指使被告人郑伟在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法院认为,郑嫔、郑伟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郑嫔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郑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被告人余振江、杨才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涉及的餐馆也是川菜馆。法庭审理查明,余振江在本市嵩山路经营“上海振江川菜馆”,自2012年5月起,授意杨才友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并予以销售。法院认为,余振江、杨才友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余振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杨才友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食品安全案件四大特点

  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介绍,当前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涉案食品涉及领域较广,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包括猪肉、豆芽、烤鸭、豆浆等餐桌常见食品。

  ——超过九成为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案发原因多由市场监督、检查而引发,但也有部分案件是消费者或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而案发。(记者 宋宁华)

(责任编辑:张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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