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2012年10月15日 11:00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2012年第149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予以公布。使用目录所列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按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序 号   原料品种   备 注 

  1   蔬菜(含栽培食用菌)     

  2   茶叶     

  3   大米     

  4   禽肉     

  5   禽蛋     

  6   猪肉     

  7   兔肉     

  8   蜂产品     

  9   水产品    

(责任编辑:佟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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