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出台首个司法解释 个人可起诉垄断企业

2012年05月09日 08:31   来源:现代快报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该规定6月1日起实行。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除去年底曝出发改委等部门对宽带接入市场进行反垄断调查外,鲜见反垄断案例。而该规定的实行,将有助于缓解反垄断诉讼中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的难题。 

  起诉垄断不需行政认定 

  《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并规定垄断企业如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一直存争议。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省会城市中院管辖一审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这意味着除特殊指定外,垄断民事案件主要由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 

  此外,对于群体诉讼案件,法院可合并审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天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区分不同垄断行为, 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 

  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受理垄断民事纠纷61件。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垄断行为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孙军工表示,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比如对几个企业约定联合提价等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垄断企业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最高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司法解释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比如对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垄断企业,原告就不再对被告的垄断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孔祥俊表示,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专业人员出庭,来协助查明事实。综合

(责任编辑:佟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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