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危害食品安全之罪

2011年05月26日 14:47   来源:湖南日报   

  日前,江苏瓜农使用膨大剂致西瓜爆裂的报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上海西瓜出现了滞销的现象。图为5月25日,上海山华果品市场内大量西瓜滞销。 新华社发 

  近期,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日前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问: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情况怎样? 

  答:全国法院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2008年,审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审结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审结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 

  两罪名最高刑可分别达无期和死刑 

  问: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这类犯罪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审判中如何处理? 

  答:首先,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分别可达到无期徒刑和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对两种犯罪进一步完善,加大处罚力度。 

  其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再次,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多项罪名严惩食品监管渎职 

  问:在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对此法律有哪些规定追究这些职务犯罪刑事责任? 

  答: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依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大案要案指导 

  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手段多样,案情复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应对? 

  答: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审慎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避免重罪轻判。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以及食品原料、添加剂、饲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一些特殊的犯罪手段、对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指导职能作用,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使一批案件顺利审理和宣判。 

  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 

  问:人民法院下一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哪些侧重点? 

  答:我们会进一步对量刑进行规范,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 

  人民法院还将依法从重打击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据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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