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对“食品企业加印QS标志的规定”征求意见

2010年03月15日 19: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工程师张纲

  中国经济网北京315日(朱津津)“目前,质检总局为配合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的贯彻实施,拟订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另外,该办法保留了企业加印(贴)QS标志的规定。对此,质检总局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工程师张纲向中国经济网记者透露。

  QS标志是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法律已作出进一步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质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人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和放心消费,质检总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获得许可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规定,要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加印(贴)QS标志,QS标志就是食品生产许可标志。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不需向行政部门缴纳任何费用。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食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同时规定,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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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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