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母乳代用品市场存在严重违规销售等问题

2009年12月17日 10:14   来源:新华网   刘浦泉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专电(记者刘浦泉)北京市消费者协会16日发布的2009年度母乳代用品市场监督调查报告显示,一些商业场所存在严重的违规销售现象,而部分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则对相关规定明知故犯。

  2009年7月至8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组织部分监督员分别对宣武、海淀、石景山、丰台、朝阳、房山、昌平、通州等区域内的47个商业场所和17个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了调查,涉及雀巢、贝因美、亨氏、伊利、完达山、飞鹤、圣元、澳优、惠氏、施恩、雅士利、合生元、蒙牛、森永、美赞臣、生命阳光、雅培、多美滋、旭贝儿、林贝儿、适康宝、美素力等品牌,共回收监督调查情况记录表305份,发现违规行为的记录表265份,其中包括违规商业场所记录表173份,违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记录表17份,违规电视/广播/杂志广告记录表22份,违规产品包装标签记录表53份。监测结果显示,母乳代用品市场存在几大问题:

  一是商业场所存在严重的违规销售现象。主要表现在违规促销行为和违规宣传行为。违规促销行为表现为送赠品、设促销员、降价等形式。《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守则范围的产品,不得进行销售点广告宣传、赠送样品、或在零售一级直接劝诱消费者购买的任何其它推销活动,例如:特别展览、折扣赠券、奖金、特价出售、亏本出售、搭配出售。”此次共收到47个商业场所的调查报告185份,发现违规行为173份,其中送赠品134次,占72.4%;设促销员47次,占25.4%;降价促销25次,占13.5%。

  二是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相关规定明知故犯。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本该是《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执行者和宣传者,结果却屡次发生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发放的宣传资料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品牌标识;产妇病房内出现婴儿奶粉、奶瓶、奶嘴,内部零售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甚至有个别机构内出现母乳代用品展示柜。此次监督活动从17家医疗机构中发现违规案例17个,其中违规出现企业标识和产品12个,占70.6%;医疗机构内销售和免费提供母乳代用品的各有2个,分别占11.8%。

  三是媒体广告“打擦边球”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广告把婴幼儿食品混在一起宣传或宣传资料(或栏目)出现产品及婴儿形象。媒体广告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媒体广告、宣传信息中出现婴儿奶粉、奶瓶、奶嘴及婴儿头像;媒体科普宣传栏目出现母乳代用品生产企业的标识等。《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五条规定:“对于本《守则》范围内产品,不得向普通群众作广告宣传或进行其它形式的推销活动。”此次监督调查活动共收到母乳代用品违规市场宣传品22份,违规宣传30次,其中出现产品及婴儿形象的有8次,占26.6%;科普栏目出现企业标识的有5次,占16.7%。违规宣传行为主要刊登在报刊、杂志、网络、宣传材料中。

  四是产品包装标签规定标注内容不规范、美化产品信息比较普遍。《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九条规定:“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应保证在每个容器上或在不易脱落的标签上应用相应的语言,印上清楚、醒目、易读、易懂的文字说明。”此次监督活动共对53份婴儿奶粉包装标签进行了监督调查,结果发现未标注“警告:不正确配制带来的健康危险”的有40个,占75.5%;未标注“该产品只能在卫生工作者指导下使用”的有39个,占73.6%;夸大产品功能的有28个,占52.8%;出现诸如“母乳化”“人性化”或类似语言的有26个,占49.1%。

  针对母乳代用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加大母乳喂养的宣传力度,让母乳喂养利于健康的意识深入人心;大力宣传《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将母乳代用品市场置于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之下;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做好母乳代用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乳品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消费者,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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