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栋:海口工商局非“越权”是“侵权”

2009年12月07日 14:59   来源:荆楚网   孙金栋

  对海口“砒霜门”事件,国家工商总局采用“责成法”,责成海南工商局查处此争议。笔者认为,总局至少要采用“牵头法”,派员主持调查此项争议。一级抓一级,未尚不可。但是,老子查儿子,难免出现地方保护,结局注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处于调查之中的“砒霜门”事件,海口工商局本应三缄其口,因为他是被调查对象,总应该收敛一点,如果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主持调查,他不老实也不行。

  近日,“新华视点”专访海口工商局“砒霜门”事件,他们为自己定调是,承认“越权”,否认“黑幕”。(12月6日和讯网)

  笔者的管见,海口工商局并未“越权”而是“侵权”行为。

  海口工商局,既没有跑到三亚非管辖范围去抽检,又没有跑到农夫山泉生产、库存环节去抽检,更没有以海南工商局名义发号施令,而是在海口对农夫山泉、统一等数十家商品的例行质量抽检,是在自己管辖的地盘上,履行国家赋予的应有权利,何来“越权”?

  海口工商局是对海口商品市场饮料类例行质量监督职权时,有意或者无意地违法行政,对厂家合法权利全方位、多次侵权。它的违法行政侵权行为,至少剥夺了厂家的三大权利:

  一是,商品质量抽检中的“参与权”。国家规定的合法程序,工商部门抽检厂家进入本地区流动领域的商品,至少应是工商部门、厂家、质检部门“三堂会审”,其实,还应该包括商家,才能证明商品销售地的“四堂会审”,才能从执法程序上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法。海口工商局的抽检,只有工商部门和检验方的“二堂”会审。它不能以“通知人家不来”为由,因为之前并未必发生争议,有了争议,你不通知,而且复检时同样不通知厂家到场,再次剥夺厂家的“参与权”。

  二是,商品质量抽检中的“知情权”。如果,商品抽检中发现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砷超标,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厂家,如无争议,方可公开发布。海口工商局,两次未通知厂家私自发布检验结果。难怪,复议中称两家商品抽检合格,本来有利于厂家,也成了“老公公背儿媳过河——出力不讨好”的结局。农夫山泉公开声明,复检结果同样不合法。因为,他仍然侵犯了厂家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是,商品质量抽检中发生争议的“复议权”。在厂家充分享受到参与权、知情权之后,如果厂家对抽检结果有疑义,还可以复议。复议中,可以确认初检结果,可以经复检后无疑义确认。“复议权”实为依法执行中的“缓刑”行为,可以确保行政执法更加准确、合法。

  如果,农夫山泉享受的是完整的权利,它就没有理由去说,抽检后面有“黑幕”。它只有积极配合的应尽义务。

  实质上,海口工商局是对厂家进入流通领域商品的非法质量抽检,是不可推卸的违法行政侵权行为。这种自戴的“越权”帽子,是为了减轻自己违法行政的责任。在这种语境下,相关厂家就有充分理由去怀疑它有背后“黑幕”,它是采用貌似“合理冲撞”的过失违法行政,掩盖违背市场经济法则的地方保护地方主义和不可告人的目的。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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