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说:“10倍赔偿”应适用所有消费救济

2008年04月23日 10:50   来源:人民网   
    本期关键词: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

    ■新闻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第九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生产经营问题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第三方观点:“10倍赔偿”应适用所有消费救济

    食品安全法草案将“遭遇不安全食品可获10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思路引入法律,是对长期以来消费者权利救济力度低下的纠偏——根据中消协提供的数据,在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35万美元。当下食品安全状况“久治不愈”,上述数据也许是最好的反证。但惩罚性赔偿不应止于不安全食品,而应更广泛地进入任何一个消费领域、适用于任何一起消费欺诈事件。

    变质食品、劣质手机、承诺缩水的房地产楼盘,其带给消费者的伤害也许程度不同,但性质却是一样的,是一种“恶意”欺骗。如果10倍赔偿只存在于不安全食品的索赔程序中,就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同构性。民众会发出疑问:为什么同样性质、同样后果的消费纠纷,仅仅因为发生在不同的消费领域,就会因引用法律的不同而产生巨大的救济差异?法律被肢解为制度的碎片,执法者与民众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处境中。

    不必担心“如果大宗商品消费纠纷出现10倍赔偿,商人会破产”。对恶意欺诈的不良商人进行严厉惩罚,不仅是保护付出巨额款项的消费者,更是为了保证所在行业集体信用破产不致发生。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早已证明,10倍赔偿的预防威慑功能远大于事后惩罚功能,可以对市场经济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

    我们曾经感慨中国消费者中只出现了一个王海,让“10倍赔偿”移植到所有消费救济,便是把每个消费者都变成主动维权积极索赔的“王海”,这会比单纯的政府行政干预更为长久有效。(毕舸)

    两字之差内涵丰富(金台时评)

    媒体关注这部法律的视角,更多体现在一些新的细节规定上。比如:遭遇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食品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诸如此类。这些细节的规定,当然都是这部新法的一个亮点所在,而所有的亮点最终都可归结到这部新法的名称上来——《食品安全法》。顾名思义,所有这一切的法律规定,最终都必须落实到保护食品安全上来。

    评判这部法律的成功或失败,标准在于它在制度完善和力度加大等各个方面的努力,是否能够保护消费者食用到足够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是民生领域的头等大事,所有国家无不对此高度重视。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先”。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领域频繁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既是促使这部法律出台的直接原因,也是对这部法律的终极考验。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将同时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内涵却相差巨大。“食品安全”,不仅包括原“食品卫生”所要求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等内容,同时更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

    这就意味着,我们对食品监管的要求,已经超越了那种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等最为原始而低级的层面,而上升到基于精确而严格的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基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与此同时,消费者“表达不满的标准”,也不再是食品是否是真的、有无过期、能否吃死人等粗劣要素,而是营养元素含量是否达标、包装是否合乎标准、是否存在有害细菌、重金属是否超标等严苛要素。

    毋庸讳言,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不仅是要使用严格的标准和严厉的惩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规范和震慑;更是要使用完善的执法程序和强大的问责力度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更高要求。所以说,《食品安全法》对于社会公众的重大价值,不仅在于纸上的文本完善价值本身,更在于法律的实际贯彻落实。

    我们期待,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不是法律称谓的普通改变,而是食品安全监管品质的根本改观。(舒圣祥)

    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重新“定价”(辨析)

    没有苛刻的立法,就没有可期的食品安全。请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重新“定价”,这是我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建议和期待。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只两字之别,但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但“10倍赔偿”、“20倍罚款”仍然没有体现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足够的尊重——立法者仍在以问题食品的价格而非消费者的生命来给食品安全“定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想象一下,一块售价3元的问题面包让你大病了一场,你却只能拿到30元的赔偿,生产经营问题面包的企业和商家只被处以了60元的罚款。这是在保障食品安全还是在放纵食品不安全?当生命安全被廉价地定位为一块面包售价的10倍,这难道不是一个巨大的黑色幽默?

    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的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了一批不卫生的热狗,很多消费者吃了以后上吐下泻。法院最后的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样处罚过于苛刻了,但与千千万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相比,食品安全法律尽量苛刻一点不是应该的吗?

    事实上,“苛刻”恰恰是很多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立法时贯穿始终的指导思维,因为他们深知,没有苛刻的立法,就没有可期的食品安全。请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重新“定价”,这是我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建议和期待。(宁远)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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