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餐饮连锁企业不能只收费不管理

2025-09-29 14: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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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餐饮连锁企业不能只收费不管理

2025年09月29日 14: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记者 鞠然)9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务实举措,督促连锁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是人民群众餐饮食品消费的重要渠道,具有覆盖地域广、交易量大、所涉人群多等特点。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统计,我国餐饮连锁化率从2020年的15%提升到2024年的23%。一方面,餐饮连锁化带动了餐饮业上下游全产业链的快速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大家耳熟能详的餐饮连锁品牌;但另一方面,一些餐饮连锁企业频繁爆出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辜负了消费者信任,也影响大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在当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的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表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就是要让餐饮连锁品牌企业把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门店的责任紧密“连接”起来,并告诫广大餐饮连锁企业,不能只开店、不管店;不能只收费,不担责。

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同时,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夯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对企业总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确,细化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标准化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细化了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以及企业总部转嫁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情形的相应罚则,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责任编辑:朱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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