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职业索赔人”及其行为应受到法律规范

2024-03-12 14: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李冬阳)
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职业索赔人”及其行为应受到法律规范

2024年03月12日 14: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记者 韩肖)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呼吁遏制“职业索赔人”行为的建议引起了关注。对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呼吁规范“职业索赔人”及其行为。

  文章称,“职业索赔人”是专门购买、消费问题商品和服务,并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向商家索赔的职业人群。“职业索赔行为”是个人或组织长期利用其发现的问题商品和服务,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协商、曝光、投诉、举报、诉讼等手段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的行为。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最新调查显示,2023年11家连锁零售、餐饮企业,以及1家前置仓线上平台、2家外卖平台,共监测到2.4万个“职业索赔人”用户发起了73万件索赔投诉。其中,以食品安全或食品质量为由的恶意投诉为22万起,赔付金额超7000万元。

  文章强调,打着“打假”的旗号滥用消费者权利、滥用行政和司法资源、滥用媒体宣传公权的“职业索赔人”行为,已经超出了消费者维权的范畴,更超出了法治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初衷。社会各界对规范这一群体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

  文章指出,在消费维权领域,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对“职业索赔人”行为曾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职业索赔行为不同于职业打假,已经不再拘泥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以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索赔,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商品包装、商品标识、标签、广告宣传语等非商品功能性、非实质性瑕疵,以威胁、恐吓、胁迫等非法手段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其索赔事由缺乏权利基础,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权益诉求,并逐渐呈现出链条化、团队化、网络黑灰产化趋势。”

  在市场监管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湖北、四川、深圳、杭州等地依据上述《办法》陆续出台了遏制恶意投诉举报的综合治理举措。2024年1月5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职业索赔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印发,较为全面、清晰地列举了14条“职业索赔人”行为,依法规定了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共享职业索赔举报信息等多部门综合治理措施。

  在国家层面,面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已久的“职业索赔人”行为,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提出了“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文章认为,尽管“职业索赔人”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诟病和法规限制,但依然未被根治甚至愈发严重。究其原因是社会上仍存在“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行为的争议。

  文章举例称,在数以百万计的案件中,“职业索赔人”及其行为具有三个与消费者显著不同的特征,一是消费目的牟利性。例如,徐州王某某在超市半个小时内分18次购买18件单价8.9元的预包装食品后,随即以食品安全问题为由要求每件商品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赔偿。二是举报行为极端性。例如,在杭州有“职业索赔人”团伙一年内组织发起索赔投诉举报达4280起;安徽王某某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案件达六百余起。三是维权造假欺诈性。例如,在百度贴吧,有发帖量超过6000篇专门教授如何以吃到“虫子”“毛发”等异物为由申请投诉赔偿的“美团退款吧”;西安邓某某足不出户在全国18个省市频繁点外卖,半年内吃出“异物”200多次并向商家索赔,现因涉嫌敲诈勒索违法行为被警方刑拘。

  文章强调,“职业索赔人”及其行为显然不是法律定义的消费者,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对“职业索赔人”及其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定义,扬善抑恶,规制其人其事。

(责任编辑:李冬阳)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