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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16批次不合格食品 涉及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2021年11月05日 10: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11月5日讯 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1年第4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布的抽检信息涉及28大类食品1926批次,其中合格1910批次,不合格16批次,涉及质量指标、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标签不合格等问题。

  1批次饼干不合格

  标称福建永得利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14日生产的香葱薄脆,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泉州市来福隆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安溪美分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据了解,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其超标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导致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食用过氧化值超标食品,可能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3批次餐饮食品(含餐饮具)不合格

  (一)福州仓山百如心餐饮有限公司的大碗(消毒日期为2021年9月2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延平区花花快餐店的红烧肉(加工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福州市仓山区坎爷火锅店的大碗(消毒日期为2021年8月14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据了解,硝酸盐是一种具有护色和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抑制肉毒杆菌的生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卤肉制品类中亚硝酸盐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 第10号)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此次检出亚硝酸盐产品的单位属于餐饮服务单位,其食品检出亚硝酸盐说明存在违规使用的可能性;也可能是购进原料不合格,由不合格原料带入导致产品不合格。

  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

  标称晋江华诺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月3日生产的酱香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5批次糕点不合格

  (一)标称金麟(福建)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8月7日生产的奶皮白面包,菌落总数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二)标称龙岩市酸柠檬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7月28日生产的脆皮面包,标签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标称龙岩市酸柠檬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7月28日生产的沙拉包,标签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标称龙岩市新罗区佳惠食品厂2021年4月7日生产的板栗味馅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漳平市万众景尚生活超市,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标称福建富臣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8月5日生产的达人蛋糕芝士味,菌落总数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浦西万达广场店,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据了解,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菌落总数,同一批次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1批次肉制品不合格

  标称龙岩市大晟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7月28日生产的香脆鸭掌,标签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4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一)武夷山市星世纪量贩超市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恩诺沙星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丰泽区众购超市销售的三点蟹(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镉(以Cd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泉州市好易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石蟹(海水蟹)(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镉(以Cd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古田万星店销售的母正蟹(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镉(以Cd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不合格

  标称合肥徽农休闲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9日生产的米香,水分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州市马尾区万客便利店,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据了解,水分高低反映产品的含水量,水分超标易使产品发生霉变,缩短产品的保质期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中规定薯类和膨化食品中水分不得超过7g/100g。水分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对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责任编辑:李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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