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关总署宣布自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根据要求,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即“9610模式”。
同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以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场地。
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姚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