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记者杨秀峰 李冬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区从相对机械化的管理模式,向更加科学化、精细化的治理方式转变。此次修订立足我国国情,回应时代呼声,针对长期以来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的痛点、难点进行了系统性优化。
在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要求方面,《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建设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条例》此次修订,创新性地引入差别化管控措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指出,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和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基于科学论证实行差别化管控,并明确了三类可实行差别化管控的情形。对于更好地统筹保护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主要保护对象为自然遗迹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核心保护区建设必要的防护、陈列、展示等设施,开展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以及适度的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二是主要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自然保护区,其核心保护区地上部分可以按照一般控制区保护和管理。三是自然生态过程、主要保护对象生息繁衍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
此次修订最显著的变化,是从过去“一刀切”式的严格禁止,转向了更加科学、灵活的管理体系。条例统筹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同时明确列出允许开展的必要活动,包括为保护自然保护区而开展的相关活动,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相关公共服务等。上述制度安排体现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重要里程碑,将为自然保护区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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