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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证照分离"改革难点痛点 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2021年07月16日 14: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者按: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为进一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中国经济网推出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主任付宏伟的署名文章《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信息化保障》。全面解读“证照分离”改革的信息化工作的各项要求,以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基础,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等难点痛点,形成跨部门跨层级统一的数据交换体系,实现跨部门数据推送、归集,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信息基础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主任付宏伟谈"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化保障  

  

  一、信息化建设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信息化建设与商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高度融合,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从企业登记网上办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一网通办”水平不断提升。建设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实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环节“一网通办”。

  二是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证照联办、“登管”衔接更加顺畅便民。实施“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效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在“先照后证”改革中,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双告知”机制。

  三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水平迈上新台阶。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积极推动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深入推进“大数据+监管”,着力提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信息化保障提出新的要求

  围绕“证”和“照”,从“先照后证”改革到“证照分离”改革,上海浦东就“116+47”项部分事项进行了试点,到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就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全覆盖试点,再到现在的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区域和事项全覆盖新阶段。这对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对跨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提出更高要求。

  (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以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基础,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

  一是申领营业执照和申办许可证要有效衔接。这要求登记部门与许可实施部门之间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覆盖到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所有相关部门。二是登记、许可与监管要有效衔接。这要求登记部门、许可实施部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电子证照等全面归集,形成企业全景画像。

  (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导向,优化审批服务

  一是深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持续提升企业登记便利化。经营范围规范化以及建立证照对应关系,为企业证照办理透明化提供了基础。要基于互联网建立查询系统,方便企业查询其经营范围对应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二是优化审批服务,推动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这次改革中,优化审批服务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有403项,其中明确提出将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的有100多项。

  (三)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以“互联网+监管”为途径,提升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水平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这要求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和“大数据监管”。

  三、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化的总体框架

  (一)信息化建设目标

  这次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提出的信息化目标是: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这要求有关省级政府组织改造完善相关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登记注册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的路径和通道,实现相关信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展示,并依托有关平台和系统建设电子证照库,确保按期具备实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

  (二)业务流程分析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延续了此前改革确定的四种分类推进改革方式,涵盖了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一是市场主体登记时,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不再自主撰写填报经营范围,而是采用勾选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的形式,所选中的规范化表述经系统处理自动生成经营范围表述。通过市场主体已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项,自动生成有关告知文书。

  二是登记注册信息推送。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后,根据所勾选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按照证照对应关系将企业设立、变更信息进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标注,为告知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相关业务数据自动生成并推送。

  三是涉企证照电子化,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样式,于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三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加快企业电子证照库的建设与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

  四是统一归集公示。依托已有的设施资源和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电子证照及其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总体任务分工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提出的信息化建设任务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建设内容,主要涉及登记和许可系统改造、信息推送、信息归集公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

  1.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任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注册机关,主要有4项任务:

  一是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已面向全国提供了经营范围规范化服务接口,前期试点地区已经全部接入且运行平稳。本次深化改革后,新接入的各单位要及时改造登记系统,实现申报、设立、变更等多环节支撑经营范围菜单式勾选。

  二是全面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证照电子化。总局各业务系统要按照电子证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涉企许可的电子化,并推送至总局数据中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电子证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完成市场监管部门17项(全国版15项、自贸区版2项)涉企许可电子化,并及时上报总局数据中心,统一在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是精准推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指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也可以选择“多证合一”“双告知”等改革过程中已形成的其他数据交换通道)。

  四是归集共享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三平台”归集本地区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2.许可备案实施部门的任务要求。

  一是及时收取利用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对需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许可实施部门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起即负有监管职责。许可实施部门要及时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收取有关企业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对登记注册信息已包含的内容,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二是制定完善电子证照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三是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三平台”。

  四是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3.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任务要求。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电子证照及其他涉企信息推送、归集的主通道。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要尽快升级完善,推动各层级平台纵向联通,支撑有关部门横向接入。平台主要实现以下两方面功能:

  一是支撑信息精准推送。对需要跨部门精准推送的涉企信息(主要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省级有关部门精准推送的信息),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应当实现信息点对点定向推送。

  二是支撑信息归集。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要将各方面推送的电子证照及其他涉企信息自动推送至“三平台”。其中,国家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将从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取的电子证照及其他涉企信息集中汇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级)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级)。同时,负责将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取的电子证照及其他涉企信息集中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级)。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将本级平台和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收取的电子证照及其他涉企信息推送至国家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级)。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将本级平台收取的电子证照及其他涉企信息推送至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4.“三平台”的任务要求。依托“三平台”,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三平台”要适应改革提出的新需求,及时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尽快实现普遍联通、归集立档、共享利用和集中公开工作。

  (四)总体系统设计

  与“证照分离”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跨部门、跨层级,必须完善和加强业务软件、标准规范、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建设。

  系统设计总体框架: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社会公众、企业的各种政务服务,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要完善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改造行政许可业务系统。优化升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托有关平台和系统建设企业电子证照库。

  要强化三个保障体系。一是加强安全体系,按照国家信息化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多个层面开展安全体系建设。二是加强标准体系,制定“证照分离”改革配套的信息化标准,包括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指导、规范和服务跨部门信息化建设。三是加强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建设,形成跨部门跨层级统一的数据交换体系,实现跨部门数据推送、归集,为改革提供基础支撑。

  对于自贸试验区的信息系统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设计,省一级完成系统建设和对接。

  四、加强信息共享,破解“证照分离”改革难点痛点

  在信息化层面,“证照分离”改革框架下跨部门协同的核心和本质就是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将政府部门间的服务、监管等业务有效衔接。

  (一)明确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利用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信息化基础,依托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电子证照及其他涉企信息推送和共享工作。

  (二)明晰部门、地方的责任边界

  各部门要出台具体措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工作,指导本部门省级以下单位开展系统改造、信息认领反馈、跨层级交换,对于本级形成的电子证照信息或备案信息要及时推送。各地方要统筹制定本区域“证照分离”改革配套的信息化措施,负责推进登记系统、许可系统改造,督促信息推送,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电子证照及其他涉企信息的归集。

  (三)明确数据共享内容

  数据共享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息和有关部门的办理结果信息。企业信息指:主体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登记注册联络员信息;有关部门的办理结果信息指:各类电子证照、备案、抽查检查和行政处罚结果。

  (四)明确数据共享时限

  各部门应按照“及时共享”原则进行信息推送、归集、共享,鼓励实现实时共享。原则上自相关信息产生开始到最后归集至“三平台”,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参照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印发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五、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做好技术支撑

    坚决贯彻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在统一的信息化体系框架下,统筹推进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顶层设计,确保全国一体化推进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必须遵守同一套规划标准。各地区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化技术方案,方便各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化工作。

  (二)利用商事制度改革的信息化基础,坚持统一的技术路线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作为国家、部门和地区整体信息化建设的一部分,在原有信息化体系架构基础上,坚持支撑环境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做好原有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功能扩展,更好地满足和服务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三)统一标准规范,提升数据质量,实现互联互通

  遵循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次制定的数据标准改造相关系统。要提高数据质量,继续按照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唯一的要求,坚持标准统一、一数一源,强化数据采集、处理、汇总、报送等工作,并完成向相关部门的推送,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提高认识,加强安全管理

  此次“证照分离”改革任务涉及的部门多、数据量大,要突出信息安全意识,切实做好本部门系统安全工作。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建立统一要求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保障数据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主任 付宏伟)

(责任编辑: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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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证照分离"改革难点痛点 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2021-07-16 14: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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